长宁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报送来源:上海长宁商务

为了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依据《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1]1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注:申请第三年房租补贴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商务规[2019]1号)和《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商务发[2019]40号),区商务委将启动2023年度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长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根据上海市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二、支持方向

1.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支持新引进落地长宁(新设、迁入)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企业总部以投资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采取企业总部和其在长宁区控股关联企业打包的模式申报扶持资金

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引进落地长宁(新设、迁入)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2.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长宁区内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企业总部以投资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采取企业总部和其在长宁区控股关联企业打包的模式申报扶持资金。

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3.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

(1)支持新引进落地长宁(新设、迁入)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2)支持区内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3)企业总部以投资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采取企业总部和其在长宁区控股关联企业打包的模式申报扶持资金。

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长宁区内的或新引进落地长宁的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4.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

(1)支持本区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

(2)支持本区经市级认定的民营总部型机构;

(3)支持未享受过区级财政房租补贴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民营总部型机构申请房租补贴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4)2021年已申请房租补贴的民营企业总部。

申报要求:2021年已申请房租补贴的民营企业总部申请第三年房租补贴。   

5.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支持长宁区内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企业总部以投资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采取企业总部和其在长宁区控股关联企业打包的模式申报扶持资金。

申报要求:2021年政策实施开始后,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符合实施办法中营收、营收增长率等要求。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长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根据上海市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2.单位处于行业龙头或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行业引领作用,并对长宁区经济、社会建设有重大贡献。

3.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放入装订材料,同时额外单独提交2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放入装订材料,同时额外单独提交2份);

(6)其他的相关材料。

2.指定申报材料

(1)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

①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信息表。

(2)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①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信息表。

(3)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

①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申请企业与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发票、发票详细信息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信息表。

(4)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

①长宁区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申请企业与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发票详细信息汇总清单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企业信息表。

(5)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

①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信息表。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申报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中的第三年房租补贴采取邮件申报。申报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区内总部企业发展壮大采取网上申报。

1.邮件申报时间: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26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长宁区民营企业总部发展政策申请+发送日期”如:上海信港科技有限公司+长宁区民营企业总部发展政策申请+20230505)。

2.邮件发送地址:swcenterone@163.com

3.企业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26日,开展集中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毕可自动生成上传),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盖章,清晰扫描为电子版后一一对应上传至规定条目。

4.网上申报入口: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详见附件:资金申报事项操作手册。

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徐老师:52993923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李老师:22050870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13564489737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初审及复审时间: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9日(逾期不受理),开展网上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及时补正。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企业在线导出申请表,打印纸质版后签字盖章,连同装订成册的其余材料一同递交。

6.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5日;申报地址:虹桥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延安西路2299号3楼3C35-39室)(逾期不受理)。

7.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8.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租房、购房补贴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三次拨付扶持资金。

3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区内总部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4.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附件:

附件1长宁区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3企业信息表.docx

附件4资金申报操作文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