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完善我市引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积极营造安身安心、宜居宜业的人才发展综合环境,进一步提升人才感受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完善我市引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留学人员配偶随迁条件。将符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才规〔2025〕3号)规定落户条件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纳入随迁范围。
二、优化人才子女随迁条件。将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人才(以下简称“直接落户”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居转户”人员)以及符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随迁范围调整为“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且在普通高中、中职中专等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偶、子女在1年以内补办随迁。“直接落户”人才、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居转户”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在落户前已结婚的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可在1年以内(以审批同意落户时间为准,下同)申请补办随迁。“直接落户”人才、“居转户”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在落户前已出生的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在1年以内申请补办随迁。
本通知相关举措不溯及既往,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