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高效能法律服务队伍,推动黄浦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区法治软实力,根据《新时代上海法治人才培养规划(沪委办发〔2021〕43号)》和《中共黄浦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黄委发〔2022〕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立足黄浦实际和发展优势,集聚国内外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水平过硬、市场认可度高、社会责任感强、享有国际声誉的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着力打造法律服务业发展新高地,持续提升黄浦法律服务能级,为黄浦区域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全面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人才引进
1、鼓励引进高层次法律人才。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复合知识背景、法治素养与政治素养兼备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并实行人才引进专项奖励。对于新引进的法律服务人才,根据所获荣誉、个人业绩、行业影响力等综合评定,可分别给予5万元或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见附件1)。
2、优化高层次法律人才服务保障。对于列入《黄浦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黄人社发〔2022〕5号)的律师紧缺人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本区的相关政策设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其落户提供便利性服务。在教育、医疗方面,为高层次法律人才提供支持服务。
3、重点引进涉外法律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国内法律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具有外国法律知识和丰富国外执业经验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对毕业于海外高水平大学(参考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许可的中国籍律师,可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见附件1)。
(二)人才培育与激励
1、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育。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研讨与交流活动。继续实施“青年律师涉外法律培训”项目,选派优秀青年律师赴境内、外培训交流,并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对项目予以总经费30%的专项补贴。启动涉外法律服务培训实践基地,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育、涉外法律服务理论与实践成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2、支持青年法律人才发展。积极争取为优秀青年律师配置人才公寓,或根据区相关人才安置办法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组织在我区执业的青年律师参与社会实践、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对相关活动予以专项补贴。推荐青年律师到金融企业进行实习交流,提高金融法律服务水平。
3、加大先进表彰激励力度。推荐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参选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等先进评比。被评为东方大律师的,及被司法部或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或资质的法律服务人才,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省级律协评为省级优秀律师、省级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省级荣誉或资质的法律服务人才,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本办法涉及政策支持资金由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
(二)流程管理
各类政策所涉资金由用人单位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区司法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负责资金审核及下拨。
(三)其他说明事项
获得人才奖励、激励资金的法律服务人才,需满足3年的服务期限要求。
本《办法》所涉政策措施与本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区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自发文即日起实施,由黄浦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1
黄浦区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奖励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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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满足任意一项) |
1、近5年荣获国家级荣誉或资质; 2、获评东方大律师; 3、司法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入选名单; 4、经推荐认定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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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满足任意一项) |
1、近5年荣获省级荣誉或资质; 2、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入选名单; 3、获评高级职称的; 4、近5年内获评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 5、经推荐认定服务于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并购、金融与资本市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等急需行业领域,以及集成电路、智能芯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等急需产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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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满足所有条件) |
1、毕业于海外高水平大学(参考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 2、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许可;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
黄浦区法律服务人才政策奖励资金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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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类别 |
平均每年预计人数 |
每人奖励或补贴金额(万元) |
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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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表彰类 |
国家级荣誉 |
1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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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荣誉 |
5 |
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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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类 |
第一档 |
1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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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5 |
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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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10 |
3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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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培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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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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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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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