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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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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集聚博士后人才,加快静安高水平人才集聚区建设,持续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力静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关于优化上海市博士后发展综合环境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3〕442号)《静安区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区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依托本行政区建立,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与本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而搭建的工作平台,是加强人才培育、促进科技创新、助推单位发展的良好载体。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的工作管理,以及基地入驻单位的项目征集、筛选、发布、对接、立项以及跟踪考核等。

 

 第二章&nbsp 工作机构

 静安区人才工作局为基地的主管部门,接受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规划发展。

 基地入驻单位应设立或指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nbsp 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且在静安区依法设立,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可申请入驻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流动站或工作站。

(二)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相关产业、技术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具有较强技术实力,能结合自身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等,以及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东方英才计划入选者、静安区优秀人才等所在企业,可优先申请入驻基地。

 

第四章&nbsp工作流程

 项目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首次申请入驻基地及项目,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成为基地入驻单位后,再次申报项目填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项目审核:基地对入驻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就单位科研能力、项目的技术含量以及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经综合审定筛选后,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发布、对接及立项:发布博士后研究项目,意向博士后人员填写《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申领表》,单位和流动站、博士后人员达成合作意向后,即列入拟立项名单。基地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评估,同时对其个人诚信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意见并报市博管办备案后,项目予以立项。

十一 协议签署:博士后研究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单位、流动站、博士后个人签订《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基地为合作协议的鉴证方。协议书一式五份,单位、流动站、基地及博士后个人各执一份,并报市博管办一份备案;同时,单位和博士后个人根据需要,可就科研项目目标、内容、进度及考核等另行签订协议。

基地入驻单位应与全职研发型博士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申请、期满出站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入驻授牌:首次立项成功的单位成为基地入驻单位,授予“上海市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牌匾。

 

第五章  考核评估&nbsp

十三 基地对入驻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和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管理团队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研资金配套落实等。

对入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的退出机制。其中,对连续3年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入驻单位予以注销并报市博管办备案,注销后的单位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驻基地。

十四 入驻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全职研发型博士后人员进站前,入驻单位应与其明确科研任务和进度目标、签订科研计划书;进站后举行开题报告会;在站期间,组织专家组召开中期考核会、出站考核会,考核内容可包括博士后人员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

在站研发型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结题时,入驻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召开结题考核会,对博士后人员的项目完成情况开展考核。

 

第六章&nbsp综合保障

十五 对新批准入驻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用于启动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经市博管办核准成功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周期一般为1年,给予单位每个项目10万元的资助,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分批次拨付。

第十七条 对基地入驻单位的博士后,给予在站研发型博士后5万元/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期1年;给予全职研发型博士后8万元/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期2年。

以上经费统一拨付至单位账户,单位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立项项目,不得用于日常管理、行政、运营等成本的支出。单位应对科研项目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贴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本区单位引进的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海外博士,其海外博士学位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紧跟国际前沿领域、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按照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位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基地入驻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给予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对新设立的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工作站的启动和建设,根据工作站规模、建设进度和研发项目落地等综合情况分批次拨付。对原为基地入驻单位并已享受基地资助的,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畅通博士后职称评聘、事业单位聘用直通车渠道。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经历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其科研成果、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本区事业单位的,视其在站期间的成果、业绩,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予以聘用,聘用在相应等级的岗位上。

第二十一条 推荐优秀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本市人才计划项目和“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区级人才计划项目。鼓励和引导博士后人员参加“静英”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博士后人员及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参赛补贴,并推荐参加本市“海聚英才”全球创新创业大赛,助推博士后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为入驻单位落实人才服务专员,享受相关政策服务,推荐纳入区重点服务目录及人才引进重点机构;选派优秀博士后参与国情研修班和各类人才培训,邀请参加高端论坛和学术交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青企协会员人选,发挥博士后的智慧,以“智”赋能区域创新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静安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的国家及本市政策为准。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9日施行的《上海市静安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静人社〔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