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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英”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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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上海市高层次人才全周期服务“一件事”改革意见》《静安区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区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四大功能”总体定位和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总体目标,围绕静安“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坚持战略引领、突出重点,坚持全球视野、国际标准,坚持系统观念、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快静安高水平人才集聚区建设,努力打造“静悦远来、安聚英才”的人才生态环境,构建人才集聚强磁场,为静安加快建设卓越的现代化国际城区、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城区样本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二章 人才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三条 大力实施“静英”人才计划,以吸引集聚人才为关键,以培养使用人才为重点,以服务激励人才为保障,突出国际化人才导向、强化自主性人才供给,优化金字塔型人才结构,具体划分为“静英”高层次人才和“静英”青年人才:

(一)“静英”顶尖人才能进入世界学术和科技前沿,在世界学术和科技界享有盛誉,具有深厚的科学、人文素养,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顶尖人才。如:诺贝尔奖等国际性著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主要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高峰人才、全球杰出人才优享服务入选者,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符合静安产业发展导向、在各自领域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一般处于本领域全国前5名或国际前20名)、对区域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核心引领作用的相当层次人才,以及《上海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清单》中的其他全球顶尖人才。

(二)“静英”卓越人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在关键核心领域作出系统性、创造性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卓越人才。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符合静安产业发展导向、在各自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显著成就(一般处于本领域全国前20名或国际前50名)、对区域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相当层次人才,以及《上海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清单》中的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三)“静英”高端人才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支撑本市学科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在市内外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端人才。如:上海市自然科学奖、上海市技术发明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白玉兰人才计划和东方英才计划入选者,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符合静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当层次人才,以及《上海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清单》中的其他市级高层次人才。

(四)“静英”重点人才。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在本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中取得重要发展成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在业内得到同行和专家认可,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重点人才。

(五)“静英”专业人才具有较好的学业背景和专业基础、优良的创新潜质和团队协作能力,在本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挥支撑作用的高潜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代表性和示范性成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专业人才。

(六)“静英”青年人才。在静安各行业领域内发挥基础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是静安区各类人才队伍的后备队。如:由团区委选拔培育的“青年英才”,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青年人才。

第四条 建立健全“静英”高层次人才遴选机制,进一步拓宽各类人才发现渠道,促进区域人才集聚。

(一)推荐认定。“静英”顶尖人才、“静英”卓越人才、“静英”高端人才采取推荐认定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推荐形成建议人选。

(二)单位认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区域重点单位,可按一定额度自主认定一批“静英”重点人才和“静英”专业人才建议人选。单位自主认定人选应有一定新引进人才比例,且符合“静英”重点人才和“静英”专业人才相关标准。

(三)直接认定。

1.“静英”顶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静英”卓越人才建议人选。“静英”卓越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静英”高端人才建议人选。直接认定人选应符合“静英”卓越人才和“静英”高端人才相关标准。

2.新入选国家级、上海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类别直接认定为“静英”卓越人才和“静英”高端人才建议人选。经评选产生的区级优秀人才,可根据标准直接认定为相应的“静英”高层次人才建议人选。

通过以上3种方式确定的“静英”高层次人才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区委审定。

第五条 实行人才动态管理。

(一)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重新申报认定晋级。

(二)经认定的人才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离开本区,或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认定相关标准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人才认定和服务工作纳入人才诚信体系,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科研道德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相关待遇,并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三章 吸引集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聚焦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大力吸引集聚一批站在各领域发展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并予以支持保障。

(一)人才引进一次性资助

1.对新引进认定的“静英”顶尖人才,一般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助;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金额,同时给予“人才+项目+产业”协同支持。

2.对新引进认定的“静英”卓越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新引进认定的“静英”高端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新引进认定的“静英”重点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5.对新引进认定的“静英”专业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用人单位须全职引进上述各类人才,且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静安。同时,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资助标准可参照同等级“静英”人才标准“一事一议”,加速推进各类人才集聚静安。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不重复享受“静英”人才引进一次性资助。

(二)重大项目扶持

对“静英”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创新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经区委人才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并报区委审议后,给予最高1亿元补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研发创新等方面。其他“静英”高层次人才参与的重大项目,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落实项目补贴。

第七条 鼓励多方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延揽,加快形成引才聚才合力。

(一)实施“静英全球伙伴”计划,积极发挥“市场引才”作用,面向全球集聚高层次人才。

1.积极落实本市人力资源“伯乐”奖励计划,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1:1配套区级奖励,给予每家获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区级奖励。

2.支持具有重要引才资源的机构为本区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国家或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引才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发挥“以才引才”效用,“静英”人才成功引进一名“静英”顶尖人才,给予个人最高5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一名“静英”卓越人才,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一名“静英”高端人才,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

本条中各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开展本区海外引才包保责任制工作,统筹全区海外引才工作力量,强化各领域各行业分层分级精准引才机制建设,实现逐级包保、量化到点、责任到人,确保海外引才工作有序推进。

第九条 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含居转户)及家属随调、随迁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

 

第四章 培养激励

第十条 根据“静英”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带领团队在行业中的成长性、创新性、贡献度、影响力等要素,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可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综合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每3年开展一次静安区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坚持德才兼备、示范引领,坚持程序规范、好中选优,在各重点行业领域选树一批优秀人才,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提供相应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区域重点产业、领域人才(团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扶持激励举措,经审核认定后报区委人才办备案,支持和鼓励更多人才及团队投入到专业领域的创新实践中,推动行业进步与发展。

第十三条 实施“静英”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定期选拔培育一批区域范围内品德素质优秀、专业基础扎实、创新潜质突出、团队协作优良,有望在行业领域内发挥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每2年评选一次,经参加专题研修班培训、考核通过后,授予“静英”青年英才称号。

第十四条 强化人才政治引领,增强人才政治认同。定期举办各类人才专题研修培训,积极选送区域优秀人才参加国家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研修班,加强人才国情、市情、区情研修和教育培训,提升人才政治素养与能力。发挥各类人才在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提升人才个人价值,团结凝聚各类人才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建设创新创业平台,释放人才创新发展活力。积极开展“静英”创新创业大赛,为人才搭建项目展示、交流学习平台,对获奖选手(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参赛补贴。选送优秀成熟项目参加本市“海聚英才”全球创新创业大赛,助推项目落地、成果转化。加快建设“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引领作用,加速实现人才集聚与产业发展的同频共振。

第十六条 深化人才交流合作,赋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持续开展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行业高端论坛,打造静安一流高端论坛品牌,不断扩大论坛溢出效应,加快形成才智涌流的生动局面。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积极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人才全周期服务工作精神,按照属地化保障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协同,细化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分层分类做好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聚焦人才关心关切的“关键小事”和高频服务事项,健全本区人才服务工作机制,探索更高效、更精准、更便捷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区域人才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高品质人才生态环境。

(一)安居保障。构建租、购、补、服人才安居工作机制,采取实物配给、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为人才提供安居保障。

为“静英”顶尖人才提供每月最高3万元租房补贴,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根据人才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为“静英”卓越人才、“静英”高端人才提供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为“静英”重点人才、“静英”专业人才提供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为“静英”青年人才提供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对“静英”高层次人才,优先协调人才自住购房需求。

(二)子女教育。充分整合区域教育资源,优先协调符合条件的“静英”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需求;基本满足人才子女参加社区托育、爱心暑托班等托育需求;优先安排人才子女参加科技、艺术、体育、文化等活动。

(三)落户支持。优先保障“静英”人才所在单位特殊人才引进落户指标,一家单位原则上每年最高5个名额,并安排专人指导办理相关业务。

(四)医疗健康。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指定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治疗、健康体检等绿色通道服务。为有需求的人才提供“家庭医生”健康管家式服务。定期为人才安排健康咨询、中医养生等活动。

(五)生活休闲。结合静安区位优势和海派文化特点,为各类人才提供文化休闲、体育锻炼等服务保障。放大静安现代戏剧谷、静安音乐节、静安旅游节等静安文化品牌效应,为人才提供高品质生活感受。

(六)其他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语言文化、法律咨询、金融服务、社会融入、家庭养老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为有需要的人才“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 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交流座谈等活动,及时了解人才需求,精准施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人才在静安干事创业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加大海外人才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支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便利化举措,为国家和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永居证申请、落户申请、薪酬购付汇等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构建静安“1+N”海内外人才服务阵地,完善服务配套,提高服务能力,优化服务体验,全方位提升人才服务质效。积极对接“海聚英才通”系统,优化升级“静安才管家”平台,打造“静安人才服务旗舰店”,不断扩大平台覆盖面和应用场景,满足人才各类服务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委人才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本区“静英”人才计划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职能,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推进本部门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供给。区财政局负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并会同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以上奖励资助等标准根据国家、市、区相关规定予以动态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各自行业领域人才发展实施细则,报区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的国家及本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