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1.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国家外专局),在系统内进行单位账号注册;或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2.通过相关业务入口登录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全程网上办理(新办需核验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入境时需携带所有材料原件。境外申请的,获得工作许可入境后一个月内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之前持材料原件至受理机构做好材料核查工作;境内申请的,应在预审通过后持申报材料原件至受理机构做好材料核查工作。
4.网上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可在系统内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通过手机下载电子社保卡APP,使用姓名、工作许可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注册登录,经实名、实人核验后,领取加载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
5.不符合境内直接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情形,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程序办理。
6.已领取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待现有工作许可申请延期或变更时按照证卡融合集成新程序办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人员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智〔2020〕18号)。
9.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3.0版)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10.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4.0版)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1.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8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5号)。
三、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国际人才网https://www.sh-italent.com/)。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5.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配合做好各受理及决定机构材料核查工作,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核查时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不配合核查工作,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五、审批期限
业务类型 |
预审期限 |
审查期限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C类) |
5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延期(A、B、C类)、变更事项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在沪变更用人单位(A类)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注销事项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换发电子证照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注:预审期限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个工作日起;审查期限以网上受理材料的第二个工作日起。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六、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一)接收方式
1.受理机构接收(含受理业务、材料核验、咨询业务)
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市级受理地址: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楼15、16号窗口。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三楼,17-19窗口(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其他各区受理点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列表,具体参阅上海国际人才网(https://www.sh-italent.com/)。
2.网上接收
(1)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国家外专局)。
(2)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
(二)接收时间
市级受理点:
周一至周四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5:00
民生路(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周一至周四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5:00
热线电话: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