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申报单位应为同一系统内的有关单位。
3.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在长三角区域内合法工作,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2.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便利化试点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9号)。
三、申办程序
1.在沪企业登录上海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fwps/stcsm/login/loginX.jsp),填写单位代码、名称、手机号码,进行验证登录,登录后选择经办人及手机号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操作系统进行下一步操作。
2.单位经办人进入企业申报端页面,点击“长三角区域跨地区流动”,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流动情况进行申报备案。
3.申请单位在线申报完成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跨区域流动。
四、提供材料标准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所需材料
1.长三角区域外国人在同一系统内单位流动备案登记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3.流入及流出单位出具的跨区域流动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六、审批期限
1.预审(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审查期限:1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长三角地区外国人跨区域流动需经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同意并分别至长三角区域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可免于重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申请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按原有效期计算,延期、注销等业务仍需在原工作许可审批地办理。
3.涉及薪酬承诺事项的申请人,延期和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应按原承诺薪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长三角区域同一系统内有关单位聘请外籍人员跨区域流动备案登记全程在线办理,无需至线下递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