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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一、适用对象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2.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来沪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事依据

1.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

2.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8号)。

3.《关于开展本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提供材料标准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二)用人单位报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申请公函。

(三)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五)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的,提交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申请R字签证的,需提交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

(六)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七)用人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八)证明其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之一的相关材料:

1.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的外国人才

①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②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③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④创新创业人才;

⑤优秀青年人才;

⑥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⑦经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2.知名学者、专家

①“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基金、项目获得者;

②上海市“荣誉市民”、“白玉兰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③入选国家、本市外国专家项目的外籍专家、学者;

④曾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

3.科技创新人才

①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

②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③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④承担国家、本市重大项目的团队和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外籍核心成员;

⑤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科技创新企业核心团队的外籍科研骨干、外籍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才;

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⑦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4.企业人才

①本市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②本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③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④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⑤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⑥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5.青年人才

40岁以下、持有博士学历(学位)、工作岗位与所学领域相匹配的青年人才。

五、相关材料提交要求

1.外国高端人才提交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办理工作许可,且符合A类标准的,也可直接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类别:A),而通过“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6倍“申报的外国高端人才,还需提交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知名学者、专家:奖项、项目获得者提交证书或证明;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专家提供任职证明。

3.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提交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聘书或单位出具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同等待遇)的任职证明材料;承担国家、本市重大项目的团队和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外籍核心成员提交所承担项目的证明材料和核心成员证明材料;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科技创新企业核心团队的外籍科研骨干、外籍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才提交专业知识和技能材料及企业核心团队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该大类其他认定标准的人才提交相关对应性证明材料。

4.企业人才: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批件;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还须提交12个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证明材料;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还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还须提交相关技术、技能的证书、证明。

5.青年人才:提交博士学位(学历)证明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3.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决定通过后可以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推荐函》。

七、审批期限

1.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系统审查通过为准)。

2.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