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5)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4〕78号)。
三、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彩色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四、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3.外国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4.外国人完整的中外文履历(须包含详细的个人信息、教育及工作经历,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如模特卡等)。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须与实际工作情况保持一致。
2.短期工作涉及派遣的,应提供包含有派遣方、申请人及境内申请单位三方完整的基本信息及三方协议。
3.合同涉及事项包括:合同期限为90天以内,含90日;工作地点最多5个地点(包括上海),不得重复,需精确到城市;工作内容不得超过公司营业范围;短期工作者的月平均工资;短期工作者入境前应购买保险;短期工作者不得兼职。
4.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关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