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内容:
认定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的资金资助。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三)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对存在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
1.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基础:具有专利战略思维,具备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注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拥有较好的专利基础,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2.具备一定的专利运营能力: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积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事业单位应具备与企业常态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3.具备一定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嵌入企业创新发展,建立研发人员、专利分析人员沟通协调机制。
(二)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
1.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较高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效实施专利战略,专利基础强、海外专利布局完善。
2.具备较高的专利运营水平: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构筑市场竞争优势;专利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成效显著;事业单位与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丰硕。
3.具备较强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研发人员、专利分析人员全过程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具有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手段推动创新发展的相关典型案例。
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通知要求,提出申报,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后予以认定。
落实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章志祥、和月磊
联系电话:23170422、23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