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从事直播带货销售、直播运营服务、直播人才培养、直播品牌孵化、供应链服务等业务,拥有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各类直播电商产业聚集区、园区、商务楼宇等。
申报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须为在上海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成立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经营,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规划科学清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创新引领直播电商发展趋势。坚持正确的价值引领,引导基地入驻企业、主播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审美趋向。
(四)基础设施完备。基地内有合理的办公空间,配置完善的直播设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特色直播场景数量不少于10个。
(五)服务体系健全。基地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专业的运营能力和稳定的业务团队。有完善的直播电商人才培养体系,定期开展培训、沙龙等活动。有健全的企业入驻评估机制,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
(六)直播生态良好。基地入驻或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签约或合作主播数量不少于30人,年直播带货场次不少于2000场,基地(含入驻企业)通过直播带动网络购物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具有稳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与直播电商平台、上下游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七)产业特色鲜明。鼓励基地及入驻企业拓展直播电商应用场景,在参与“丝路电商”主题活动,培育网络新消费品牌,开展全球新品首发、本土品牌新品直播,推动老字号品牌、国货新品牌、工业品品牌发展,促进文旅推广,便利本地生活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探索应用新技术。开展直播电商研究,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业态模式和场景,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丰富直播购物体验。
(九)积极参与促消费活动。入驻企业或品牌积极参加“五五购物节”“丝路电商 云品海购”“双品网购节”“数字生活节”“11直播月”“网上年货节”“咖啡文化周”等促消费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拓展新型消费。
落实单位:市商务委
联系人:李洪涛
电话:2311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