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内容:
围绕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目标,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相应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9.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不同类型企业原则上还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数字生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落实单位:市商务委
联系人:周和
电话:2311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