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政策主要内容: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申报条件:
分档减缴: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落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