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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摘要)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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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要内容: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社会保险费额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条件: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落实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联系人:孙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