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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就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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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就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一、办事条件:

已连续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工作满3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3年内每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并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外国人,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 就业人员(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和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工作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3年工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4)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在上海办理的有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及近3年网上年度报告,并提交2份复印件。

(8)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10)在中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需涵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所使用过的所有护照号码)。

2.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6)在中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需涵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所使用过的所有护照号码)。

3.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唯一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唯一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申请人本人应当在出入境办证点内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电子证件照。此外,还需提供2张2寸近期证件照,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并同时具备工作地点、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

(4)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相关证明如附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经核验属实的,免于领事认证;对非缔约国或者不适用《公约》的缔约方公文书,仍适用领事认证程序),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7)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9)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申请。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8-9号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5:00(国定假日除外)

浦东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一览表

四、办结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安部(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人民币300元。

六、咨询电话:12367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gaj.sh.gov.cn/crj/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公众微信号: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