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扶持力度
1.居留与工作许可。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2.创办企业。持证人可以在本市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3.人才专项发展资金。持证人是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4.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持证人在沪工作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子女教育。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6.通关便利。持证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7.定居与永久居留。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证人,本人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来沪定居。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才持证人,符合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8.生活服务。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关银行申办人民币信用卡。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9.其他。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1.居留与工作许可。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2.创办企业。持证人可以在本市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3.人才专项发展资金。持证人是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4.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持证人在沪工作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子女教育。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6.通关便利。持证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7.定居与永久居留。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证人,本人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来沪定居。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才持证人,符合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8.生活服务。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关银行申办人民币信用卡。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9.其他。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1.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