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类居留证件(一年期)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沪工作人员;
2、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
工作类居留证件(二年期)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营运中心”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2、持有效期2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3、持有效期2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工作类居留证件(三年期)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营运中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民营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的工作人员;
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5、持有效期3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6、持有效期3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工作类居留证件(四年期)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投资性公司、民营企业总部或者贸易型总部的部门管理人员;
2、研发中心的部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3、持有效期4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4、持有效期4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工作类居留证件(五年期)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民营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或者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
4、上海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5、国内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
6、由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
7、任期为五年的外籍高端技术人才;
8、在沪连续两次申请办理1年(含)以上工作类居留证件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
9、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华人;
10、持有效期5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11、持有效期5年以上(含5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12、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工作的人员;
13、在上海工作的国内重点高校或国际知名高校重点专业优秀外籍毕业生;
14、取得境外职业资格并在上海工作的外籍高技能人才。
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兼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内单位工作同时在“双自”区、“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兼职创新创业的外国人。
备注:
1.对于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2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2.对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可以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3. 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次、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五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