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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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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不断优化上海高校学科基础性布局,加快提高新建学科的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有效提升支撑国家战略和上海发展的服务能级。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上海市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高〔2021〕42号),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服务需求,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发展需求,促进高校高精准跃升发展;坚持聚焦重点,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高校高水平特色发展;坚持对标一流,以非常规方式加快建设,促进学科高起点快速发展;坚持协同创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同城高校共同发展。

二、实施的内容和要求

(一)新获授权学位点培优建设专项

对新批准获得授权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加强内涵建设,确保新学位点在专项评估中合格并取得较快发展。在此基础上做强学科优势和特色,努力培育未来的高峰学科。项目周期一般为2021年至2025年。

(二)拟增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建设专项

对在下一轮国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进行重点培育建设。对照申请基本条件拉长长板、补齐短板、筑牢底板,提升指标水平,为参与全国竞争积累优势。项目周期一般为2021年至下一轮授权审核工作结束。

对在下一轮国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尚未达到申请年限要求的高校进行提早培育建设。立足办学特色和长远发展,明确建设目标,对照申请基本条件,争取尽早达标。项目周期一般为2021年至2025年。

(三)拟增博士学位点培育建设专项

对契合国家战略和上海需求、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规划、学科发展态势向好和下一轮审核目标可期的拟申请博士学位点进行重点培育建设。在认真分析本轮授权审核结果,准确研判潜在竞争对手的基础上,对标申请基本条件,明确建设任务,提高指标水平,增强竞争实力。项目周期一般为2021年至下一轮授权审核工作结束。

三、实施的程序和办法

(一)项目的申请和确立

各校结合实际提出相关专项申请,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对申请新获授权学位点培优建设的专项,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确定列入支持范围。相关材料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对申请拟增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建设的专项和拟增博士学位点培育建设的专项,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列入支持范围以及支持经费额度。相关材料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预算的编制及自主评审

确定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周期内,需根据建设方案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并按照经费额度编制年度预算。学校自行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评审专家应由熟悉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的教育管理专家,以及熟悉高等教育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本校以外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实施或与项目存在相关利益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评审。

(三)项目的阶段总结及结项验收

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根据当年建设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做好年度总结。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综合建设成效和下一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继续支持以及支持经费额度。

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学校根据具体建设实施情况,提交验收材料,完成项目验收。如提早完成建设任务,也可提前申请验收。

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各校是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培优、培育建设专项以外的其他学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基本工资、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普遍提高本学科人员薪酬待遇,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建设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请各校于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前,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shxwb@shec.edu.cn:

1.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项目建设方案(附件1、2、3)一式2份;

2.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4)一式1份;

3.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含word文件以及扫描盖章后的PDF文件)。

(二)请各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shxwb@shec.edu.cn:

1.项目年度总结材料一式1份;

2.下一年《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申报文本》(附件5)及预算评审工作报告一式1份;

3.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含word文件以及扫描盖章后的PDF文件)。

(三)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等其他相关工作需提交的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各校要充分认识专项计划对学校整体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建设工作。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履行领导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专项的全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及经费管理工作;相关学科履行建设职责,负责完成建设任务。

(二)各校要按照要求认真谋划学科发展布局,规范填报并按时提交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和学科现状、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

(三)各校要充分发挥专项计划的引导性作用,主动扩宽资金筹措渠道,汇聚多方资源,保障学科高质量建设。

 

联系人:杨雪,刘雨萌;联系电话:23116734,23116727;电子信箱:shxwb@shec.edu.cn;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