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0年4月26日长宁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长宁人才发展环境,减轻优秀人才生活成本压力,缓解优秀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1.预留额度。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房源作为区人才公寓。
2.关注重点。申请人才公寓优先配租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良好,且为长宁经济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中的核心管理、研发团队成员。
二、工作流程
1.单位申请。单位需要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向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房地局、区临空办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门预审。各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实时比对,确定可享受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企业名单。在每年度与区房地局商议的额度范围内,确定企业提出的拟申请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个人名单,提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见附件一)。
3.资格审核。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比对可享受优先配租资格的单位,并根据《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拟申请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个人名单及资料进行公租房准入资格审核。
4.轮候配租。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房源总量,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依次分配房源并办理手续,签订租赁合同。
5.租后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根据《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入住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6.情况反馈。区房地局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才办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反馈人才公寓租赁情况(附件二)。
7.重新核定。租赁合同一般以2年为一个周期,合同到期续签前一个月,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征询原预审的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三),各相关主管部门须对优先配租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合同到期后仍不予认定的,视为该企业不再纳入重点企业名单、个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三、其他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条件,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报上述有预审资格的区人社局、区房地局开展预审工作。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申请表
2.长宁区优秀人才人才公寓租赁情况反馈表
3.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核定表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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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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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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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纳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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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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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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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可附页)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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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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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拟推荐该单位 人优先配租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长宁区优秀人才人才公寓租赁情况反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人才公寓地址 |
合同到期时间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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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核定表
承租人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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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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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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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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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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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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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意见 |
该房源于 年 月 日租赁合同到期。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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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兹认定该企业 长宁区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的资格。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