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才引领发展的驱动作用,完善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态环境,助推新时代杨浦“四高城区”建设,根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 号)及《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定位和人才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原则 杨浦区人才安居实施坚持以满足人才租赁为主,市场化评价人才为主,引导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为主三项原则。通过进一步加大制度供给,加强政策支持,激发用人单位在引进、培育、留用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市场在人才安居资源供给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多层次人才安居需求。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杨浦区人才安居实施主要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主要指对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实物配租主要指向人才提供经认定的人才公寓,包括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配建房源、经认定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等实物房源。
第二章 货币补贴
第四条 发放对象 本市无房需租房居住,原则上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企业中工作,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实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
第五条 发放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 上年度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万元以上、暂无购房资格的企业高端人才及其他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并经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月给予 8000 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 2 年。
(二)紧缺急需人才 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导向,在本区“滨江、大创谷、大创智、环同济” 等四大功能区内企业工作,连续 12 个月社平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且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平工资 1.5 倍和 3 倍的,每月分别给予 1000 元、2000 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应届毕业生及海外留学生 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有意愿落户本市,且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所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海外留学生,本科、硕士、博士每月分别给予 600 元、800 元、1000 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 1 年。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不同发放标准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
第六条 补贴人数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类型的人才,租房补贴享受人数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 人。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类型的人才,租房补贴享受人数按照不同企业类别设定每年补贴人数上限。
(一)重点企业 1.上年度区级留存税收不低于 500万元的企业;2.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下企业:(1)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新引进企业和研发机构;(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企业上年度按实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 30设定补贴人数,且应届毕业生及海外留学生与紧缺急需人才按不低于 1:1 配比补贴人数,每家企业补贴人数基数为每年合计不超过 40 人。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同比增长20 以上的,补贴人数在基数上增加 10 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且净利润同比减少 20以上的,补贴人数在基数上减少 10 人。
(二)潜力企业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企业上年度按实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 50设定补贴人数,且原则上应届毕业生及海外留学生与紧缺急需人才按不低于1:1 配比补贴人数,每家企业补贴人数基数为每年合计不超过 20 人。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同比增长 30以上的,补贴人数在基数上增加 4 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且净利润同比减少 20以上的,补贴人数在基数上减少 4 人。
(三)其他企业 其他具有一定创新性并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每家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 2 人。
第三章 实物配租
第七条 配租对象 本市无房需租房居住,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本区各单位工作的人才,支持单位集体租赁。
第八条 房源分配
(一)基础性人才公寓 经认定的部分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基础性人才公寓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运行。按重点企业 10 套、潜力企业 5 套、其他企业 3 套的基数,以基础定价的 7 折,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人才供应。重点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同比增长 20以上的,潜力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同比增长 30以上的,供应套数分别在基数上增加 5 套和 3 套。同时,为区域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区属区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人才、政府机关的管理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保障。
(二)高端人才公寓 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按照不低于建筑总面积 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纳为高端人才公寓管理。优先保障重点企业中的核心研发管理人员和经认定的重点人才,按企业年度纳税、投资规模、创新成果、人才代表性成就等要素,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供应。
(三)市场化人才公寓 市场化租赁住房中的适配房源,经认定纳管后挂牌为区人才公寓,按照属地就近向周边企事业单位人才供应。单位自筹租赁住房由单位自主管理,面向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定向供应。
第四章 房源筹措
第九条 筹措方式 各街道、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各尽其责,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非居住房屋改建转化、盘活利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等各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安居租赁房源。
第十条 支持新建 区规划资源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建设提供规划和用地保障,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进一步探索优化租赁住房供地方式、创新用地融资方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产业用地可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鼓励改建 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前提下,鼓励非居住房屋改建转化,支持租赁住房专营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在线新经济、现代设计、智能制造等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的规模企业定向设计改建方案, 满足人才集中居住需求。改建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经认定后,由区房管部门纳入市场化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符合一定条件作为人才公寓使用的,按经认定入住人才套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改建补贴,并给予每年最高 50万元的运营补贴,最长不超过 2 年。对经认定的人才安居租赁房源可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及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运行保障机制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与区人才政策实施联审会并行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牵头,视情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投资促进办、区金融办、区卫百辛集团等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全区人才安居工作全局,研究决策区人才安居政策制度、重大事项及其他“一事一议”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安居供需对接平台, 指导协调区人才安居各项工作。特别重大事项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决策。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主要负责本区人才安居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卫百辛集团主要负责协调推进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筹措供应等工作,完善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区人才安居补贴资金支持和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人才安居管理协调、单位认定、人才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保障 建设统一的区人才安居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区人才安居房源信息的整合汇集, 依托平台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和交流互动,方便用人单位及人才及时了解和申请安居保障。
第十四条 社区治理保障 人才集中居住地的属地党组织和街道应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探索实施“党建引领、人才参与、多方协同”的社区治理创新模式,营造宜居乐居的人才社区氛围,促进引进人才的社会融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杨浦区关于打造国际双创人才基地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杨委办发(2019)36 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有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区属区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工作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治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安居保障,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纳入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管理。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适时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适用对象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