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引领区意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鼓励公司型创投企业长期投资
发布时间:2021-11-05 报送来源:浦东发布

日前,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所提到的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正式落地。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指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此前,上述四部委也曾下发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类似政策。

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3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超过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的50%),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如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100=10(万元)。按规定,应减免的税额为:10%×100÷2=5(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比政策出台前减少50%。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5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超过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的50%),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100=10(万元)。按规定,应免征的税额为:10%×100=1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比政策出台前减少100%。

按照中关村的试点经验,该政策大幅降低了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创投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进入公司型创投企业,有利于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发展。通过持有期限设定不同的税收减免幅度,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扶持企业成长,尽可能减少短期行为,为创投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本通知所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四、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