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认定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外商投资的投资性性公司或管理性公司等形式来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并符合下列条件:1.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3.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要求的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地区总部。
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