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政策一网通查 上海有哪些人才政策
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黄人社发〔2015〕6号
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区级机关,各人 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现将《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 根据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15年3月10日
 
 
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按照“人才资源 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 创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性质)
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政府导向型资 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激励,加快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高层次人才的队伍建设,营造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成长发展的良 好环境,为本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国家、市和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募。
人才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首次投入由区政府出资,在预算 内予以安排,以后每年根据使用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充。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在本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贸流 通、文化创意、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相关配套行 业引进、培养国内外优秀人才所需的部分经费;
(二)资助市、区政府命名的区域内各类优秀人才发展项目或 领衔的人才团队建设项目。配套资助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人 才、“上海领军人才”、“上海浦江人才计划”等优秀人才、团队 项目;
(三)配套资助黄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发项目;
(四)资助自带项目和技术来本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回国留学人才;
(五)资助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发项目具有较好产业 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资助本区重点发展领域、重大项目引进人才的安居补贴;
(七)资助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培训项目,以及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人才培训项目;
(八)资助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引进“智力”人才培养的项目;
(九)奖励为本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十)其他应当资助的事项。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主管部门推荐函(区域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iD、由区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单位申请(推荐)函;
(三)《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四)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五)项目主持人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六)本市户籍或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劳动(聘用)合同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管理机构)
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 计局、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共同组成的黄浦区 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人才资金的资助申请(政府奖励项目除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和人才资 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第七条(报批程序)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 申请表》,并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 目资助的,须说明项目概况、资助资金用途、项目实施计划、实施 周期、申请主体投入资金等事项。
(二)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资助 金额及资金拨付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 批意见核拨资金。区人才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分 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的实施期限。
(三)申报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主管 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报区政府 审批的办法。除本市文件规定外,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一般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第八条(资助标准)
区人才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为5—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区政府批准给予获得国家、本市人才类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资 金原则按1:1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九条(使用规范)
(一)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政策公开、公正受理、聚焦重点、服务人 才的原则,支持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受助单位和个人应诚 实守信,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申请资助获准后,受助单位或个人与区人才发展资金管 理办公室签订《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 与义务,约定项目考核评估方式、资助资金拨付日期和形式,以及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有关事项。
(三)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 理,资助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项 目进度、资助人才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以书面形式报人才发展资 金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完成或评估验收后,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 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和人才资金财务决算表。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 有关要求,对资助的项目执行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或审 计监督,对申报材料失实或接受资助项目存在违规等问题,责成有 关人员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背协议约定的,区A才发展资金 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资助协议,视情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或部份 款项,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挡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当年度区人才资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 的绩效评估,报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议。每年第一季度区 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上一年度区人才资金使用及项 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并负责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三)根据“不重复享受区政府扶持政策”的原则,对申请获 得区人才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再给予享受本区其他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