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审核
事项代码:011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认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二)审核内容
审核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三)法律效力
获得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构出具的批文,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享受相关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认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外商投资的投资性性公司或管理性公司等形式来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要求的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地区总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采用纸质形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具体见附录2 |
2 |
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明确授权企业名称,授权职能,被授权管理企业名称,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 |
3 |
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书(参考文本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自收件的3个工作内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机关出具的市商务委关于认定**公司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知晓办事流程、审批依据的权利;
2、申请人有了解项目审批进度的权利;
3、申请人有要求审批机关对项目情况保密的权利;
4、申请人在审批决定做出前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5、申请人有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真实情况;
3、申请人应配合审批机关及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窗口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办事大厅外资受理窗口(22号窗口)。
2.网上接收
申请人应先通过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填报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交送材料。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下午5: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办事大厅外资受理窗口(22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23110464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cofcom.gov.cn/wszx/index.htm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办事大厅投诉窗口
(二)网上投诉
http://www.scofcom.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一般程序。审查环节:经办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复审、分管负责人签发。
(2)审查方式:采取网上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流转的方式进行。
2.适用情形:所有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审核
十六、决定公开
批文主送申请人,批文抄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批文依其他申请人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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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函抬头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误写为“上海市商务委外资处”或“商务部”。
二、申请材料不全。
三、申请材料中(包括申请书、合同、章程等材料)疏漏投资者和/或外商投资企业签章、签字日期。
四、申请材料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的,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五、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仅提供了复印件或彩色影印件。
六、同一份申请文件(如合同/章程)的用纸、字体大小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