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本市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4)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
(5)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部门:
(1)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应当于入境后二日内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5.有关准驾车型的规定: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再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7.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有效驾驶证件,存在驾驶证签注驾驶限制条件等情形的,不能换领;
8.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9.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入出境身份证明;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机构如下: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 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号1607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3)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或者提交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
6.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机动车行驶证;
7.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手续;窗口视情增设体检、拍照等外延服务;
2.车辆管理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二)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
欢迎下载并使用“上海交警”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