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人(1997)71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养老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劳动人事部,教委直属单位、学校,上海交大,复旦大学: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本市几年来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实践,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委人事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有显著成绩。
(三)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能在教育教学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并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专家评审与领导审定相结合,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一)由市教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工会的领导组成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学科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其中从事学校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市、区两级评审组的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9和15人。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为有效。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确定向区县上报的推荐人员名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本区县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特级教师评审小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送审指标额内确定推荐人选,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填写的《上海市特级教师申报表》,连同个人材料一并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对区县送审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组织评审学科组进行评审。
(三)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市评审学科组评审推荐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四)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特级教师申报表》
2、本人在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期间的能反映其最高水平的教研、科研代表作1——2篇(不得使用复印件);
3、本人示范教学的教案1——2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4、本人的述职汇报稿及组织鉴定表一式三份;
5、原评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高级教师职务申报表》一份(复印件)。
6、《教师业务考绩档案》正副本;
7、曾获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荣誉称号的证件(复印件)。
第四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授予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以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五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理论,积极更新观念,端正教育思想,为人师表,师德垂范。
(二)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在教学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研究、改革和实验工作,形成以特级教师为核心的区县学科带头人群体。
(四)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争取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
(五)特级教师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相对薄弱的学校给予支援。主要是帮助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以提高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具体项目和办法由市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1、学校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考绩档案,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特级教师考核结果输入区县中小学特级教师信息库,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聘任市学科带头人的依据,并填写《上海市特级教师年度考核情况简表》,报市教委人事处。
3、市教委将区县上报的特级教师年度考核情况输入上海市特级教师信息库。同时加强对全市特级教师队伍的宏观管理。
(二)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与年龄较大而工作繁重的特级教师结对子,一方面协助特级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参与总结、整理经验,另一方面年轻教师得到培养和锻炼。
2、建立特级教师考察学习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进行考察学习,使特级教师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高素质。适当的时候,由市教委牵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专业考察。
3、建立中小学特级教师联谊会,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促进中小学特级教师拥有的资源共享。
4、建立特级教师终身从教贡献奖。特级教师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必须递交一份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后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的论著(包括专著、论文、经验总结或调查研究报告等),作为参加终身从教贡献奖评选的依据材料。
5、成立市特级教师讲师团。组织特级教师支援农村边远地区相对薄弱的学校,实行区县对口,定期轮换等制度。选派的特级教师由被支援学校聘为“导师”,加强对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
6、为进一步推广特级教师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市教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决定每两年编选出版一本《特级教师论文集》。
(三)特级教师退休年龄可延缓至男65周岁退休,女60周岁退休(本人要求在规定年龄退休的除外)。延缓退休的特级教师一般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
1、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3、已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的;
(六)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一年以上不归者;
2、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经两次考核不合格,仍无改进表现者;
3、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擅自在校外进行有偿家教,经教育规劝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
(七)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随即停止,由原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督促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