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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信贷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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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2016〕125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后的《上海市2016-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和《上海市2016-2018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12月29日

上海市2016-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科委制定印发的《上海科技企业界定标准》进行划分。

第二章 补偿的方式与标准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与区两级财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5:65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对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为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选取一个或若干个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补偿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第五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补偿额的计算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并获批的“试点贷款”品种为范围,以上海分行为单位(注: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法人上海地区或上海分行,下同),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过1.5%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

第八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试点贷款”余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

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3%)=[(年末贷款不良率-1.5%)×20%]/年末贷款不良率

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5%)×20%+(年末贷款不良率-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5%)×20%+(5%-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

第九条 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试点贷款”业务前,应先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办理开展“试点贷款”申请,明确申报主体、“试点贷款”种类,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后,可获得试点资格。允许试点银行根据已申报试点贷款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对试点贷款品种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试点贷款品种进行相关数据的申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

(二)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专门的审批机制;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

(五)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

第十一条 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市金融办(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点贷款”不良率在1.5%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核实,计算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以及由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额,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时开展评审,并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六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五条 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计算和汇总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及金额,检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不与国家和本市其他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暂停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2016-2018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2016-2018年度,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中突出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注: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法人上海地区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须达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并经上海银监局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

第三章 奖 励 计 算

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按每年度统一计算。

第六条 奖励计算标准:

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一)贷款余额增量的计算

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二)奖励系数为0.45%。

(三)综合系数的确定

综合系数按照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规模、贷款余额的占比和贷款户均余额等情况,由市相关部门综合评定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综合系数=(贷款余额得分×50%+贷款占比得分×30%+户均余额得分×20%)÷100

综合系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占比得分”、“户均余额得分”,是根据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以及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户均余额,分别进行排位计算出的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四章 奖励申请及考核

第八条 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金融办(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概要;

(二)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上海银监局对申请奖励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次年一季度末前,根据上海银监局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奖励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的投入。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四条 获得信贷奖励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暂停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专项奖励实施的效果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将组织专项奖励实施效果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