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为鼓励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发展,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政策和通关便利措施。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1、至主管海关领取或自网上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2、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3、向主管海关递交相关单证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审批件,并至相关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方通关手续。
办事对象的义务:
一、应具备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身份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才,以及拥有教学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一律由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具体是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对来上海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身份证明。
二、应交验以下证件:
1、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
2、本人有效进出境身份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
5、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6、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件。
办事机构的义务
经主管海关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准予进出境。
高层次人才通关便利如下:
1、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除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外,海关均予免税放行。免税物品清单如下: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3).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4).标本、模型;
(5).教学用的幻灯片;
(6).实验用的材料。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1).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2).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3).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2、对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均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
3、上述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4、从国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进境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监管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5、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6、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7、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办事机构:
黄浦海关
地址:淮海中路1号10楼大厅
电话:68891439
办事机构:
上海科创中心海关
地址:丹桂路899号张江科创跨境监管服务中心
电话:68894675
办事时限:
海关在审批结束后予以答复;机动交通工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