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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3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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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徐汇区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徐汇区光启人才行动计划(2017—2020)》,进一步改善徐汇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徐汇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纳入以下单位范围并符合个人条件之一的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一)单位范围

人才租房补贴适用于为徐汇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优先保障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发改委(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

(2)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意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传统型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

(3)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意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基金销售机构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商务委认定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

(2)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未达到 1000 万元,但是徐汇区重点支持的产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优质外资企业: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和其他优质外资企业;

②行业标杆企业:优质央企等国企、标杆民企、优质上市公司和其他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优质企业;

③优质新兴企业:市场前景良好、附加值高、示范性强的优质新兴企业;

④重点合作机构:与徐汇区有良好战略合作关系,并对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园区、楼宇等建设运营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机构:

(1)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项目,且主要创新活动和领衔团队位于徐汇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团队;

(2)信息产业类及生命健康类重点企业:申请时上一年度区内营收 在行业领域前 20 名(含)以内;

(3)科技园区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且税收 1000 万元(含)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科技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

(5)孵化器毕业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获得上海市毕业企业证书且税收 50 万元(含)以上;

(6)知识产权重点企业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申请时近三年获得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科技企事业单位;

(7)产业联盟及科技服务机构:区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区智慧城区建设重点单位;注册在徐汇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门;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载体运营主体。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委宣传部认定的文化企业或机构: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

(2)在本区内的市级重点文化院团、文化机构,与徐汇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3)特色文化企业: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对区域文化发展具有较强外溢效应的特色文化企业,且企业属于艺术、媒体、数字文化等重点领域;

(4)申请时前两年度中曾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类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 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

5.其他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条件

1.教育:对徐汇教育做出特殊贡献、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在近三年内荣获徐汇区区级及以上荣誉奖项的在职教师。

2.卫生:二级医疗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等机构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3.科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4.商务、金融: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由企业推荐的在企业中承担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及技术专才等;本区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学历条件可做适当放宽。

5.文化: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扩展等工作,在文化企业和文化机构内担任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6.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优秀人才。

二、补贴标准

人才租房补贴分为 1500 元/月、1000 元/月、800 元/月三档。在行业核定额度内,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人员标准。补贴标准每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原则

1.根据徐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原则上每单位每年申请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税收每增加100 万增加1个名额,当年度最多不超过30个名额,申请名额限当年度使用。

2.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中心城区 轨道交通运营站点覆盖街镇内无产权住房,且以人才本人名义在本市区域内通过正规渠道租赁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则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人才租房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经区人才办认定的优秀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5年,其他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4.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住房进行资助,单位能够对人才租房补贴予以1:1 配套的,在申请人才租房补贴时优先考虑。

5.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人才公寓与人才租房补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其住房及租房情况,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业务范围,从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金融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或区卫计委中选择一家申报,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2.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根据核定行业额度提出初审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将排序后的申请单位及人员汇总表提交区人才办指定受理专窗。

3.审核。区人才办指定受理专窗汇总企业拟补贴人员情况,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纳税等情况排序汇总,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徐汇人才岛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公示,人才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申请通过人员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人才所在单位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内公示情况书面反馈至区人才办。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由区人才办决定是否列入补贴范围。

5.发放补贴。补贴自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次月起执行,按年度发放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收到租房补贴后于1个月内将租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并提供人才签收单据至区人才办指定受理窗口。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按批准时间及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五、申报材料

1.《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单位汇总申请表》.doc一式二份;(原件)

2.《徐汇区人才租房个人补贴申请表》.doc一式二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国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籍提供护照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有,请提供复印件;如没有,请单位提供岗位说明书等材料证明申请人是专业技能人才)

6.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产权住房承诺(原件)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印件);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监督

1.区人才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享受租房补贴人才的工作业绩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徐汇经济社会的贡献度予以考核评定,提出是否进行后续资助的意见。

2.获得租房补贴人才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 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企业外迁出本区不再纳入申请范围。

3.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各类人才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租房补贴申请资格及该单位员工继续享受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5.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组织或个人。

七、附则

1.人才租房补贴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按照《徐汇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