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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本市产业的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doc
鼓励各区政府对产品被列入《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属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申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时可以按照规定优先予以支持;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权发明专利评估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三)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医药或者高端装备产品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范围可以放宽至近5年。
(四)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
(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与该产品的相关性说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和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属于国家近三年内认定发布的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复印件)、用户使用(试用)报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专家推荐意见、区级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等。
(八)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