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优秀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优秀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根据优秀人才个人业绩分类确定最高补贴限额,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灵活兑现。
(三)申请优秀人才承诺在松创新创业10年以上,实际来松满两年业绩突出并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A、B、C类优秀人才在松江购房自住或D、E类优秀人才家庭在松江首次购房自住。
二、补贴对象
本区一类、二类、三类扶持企业及区属重点领域事业单位中,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且年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一般不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
三、补贴标准
最高补贴标准如下:
1.经认定的A类优秀人才,100万元;
2.经认定的B类优秀人才,70万元;
3.经认定的C类优秀人才,50万元;
4.经认定的D类优秀人才,30万元;
5.经认定的E类优秀人才,20万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审确定具体人员补贴标准和发放排序方案(按优秀人才认定层次、个人所得税缴纳、服务企业纳税等情况排序)。
(三)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审同意的拟补贴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松江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购房补贴。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按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五、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三)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婚育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享受优秀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资质材料;
(六)申请人劳动合同;
(七)申请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八)申请人在松江购买产权住房相关证明;
(九)申请人现居住地无犯罪记录承诺;
(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
(一)对上述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10年内进行限权交易,上述人才实际服务不满10年离开松江的,按不满年限每年10%的比例将购房补贴款退回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才的购房补贴,由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