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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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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加大对G60科创走廊重点技能培训项目、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补贴力度,提高本区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加快培养大批适应G60科创走廊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松江区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促进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沪松府办〔201484号)和《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范围

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定向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补贴、职业培训能力建设补贴和特殊培训项目扶持等。

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重点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其中重点培训项目由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

(一)劳动者个人

一类人员: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类人员: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在职从业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三类人员: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非本区户籍在职从业人员,包括本市外区户籍、外省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

四类人员: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办学点在本区的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五类人员:本区户籍退役士兵、现役驻松部队官兵、劳动年龄段内的随军随调家属等部队优抚对象;

六类人员:本区户籍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

(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

1)具备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2)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3)符合本市承担补贴培训机构相关条件,且与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机构;

2.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开设本区尚无、符合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产业发展需求的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其他具备法定办学资质的机构。

(三)企业

注册登记在本区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三、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一、二类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的项目培训,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一类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重点培训项目培训,到课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人的生活费补贴。

2.三类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重点培训项目培训,按规定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项目培训,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

3.四类人员参加区补贴目录内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具有本区户籍的四类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重点培训项目培训,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

4.五类、六类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的项目培训,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

(二)定向培训补贴

鼓励本区企业委托本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利用生产场所、设备等培训资源,对其拟录用的一、四、五类人员(在校生与现役官兵除外)在上岗前或录用后一个月内开展定向技能培训。

定向培训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按被录用的学员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补贴

1.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重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重点培训项目培训(专岗匹配),培训机构不限于本区机构,鉴定合格,给予一次性获证补贴,标准为高级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本区企业,在市资助基础上再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技术创新改革和工作室正常运作。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企业、院校以及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费补助。

4.鼓励企业开展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类项目 “高师带徒”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办理高师带徒手续实施带教活动,带教完毕学徒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获得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同分别给予企业2000/人、4000/人、6000/人资金补助。

5.经评审获得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工作经费资助的企业首席技师,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8万元资助;经评审获得区工作经费资助的企业首席技师,给予5万元资助。

(四)职业培训能力建设补贴

1.对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首次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办学A级的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2.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区补贴培训目录内重点项目培训,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机构培训成效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500/人、技师1000/人、高级技师1500/人。

3.鼓励本区培训机构新增本区重点技能培训项目,凡新开设一个本区尚未开设、中高层次以上、且在首年(审批后一年内)培训量不低于30人的新项目,给予一次性设施设备添置补贴2万元。

4.本区培训机构新增本市鉴定公告内项目,首轮培训班整班鉴定合格率达到上年度市平均合格率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达不到上年度市平均合格率的,不予补贴。

5.鼓励本区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中高职院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点),满足本区及周边区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需求。凡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批准设立站所(),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添置补贴2万元。

6.鼓励本市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基地、职业培训机构自主研发符合G60科创走廊建设需要的技能类培训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每新研发一个培训项目并完成一个培训周期的,给予3万元研发补助,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项目被批准纳入市补贴培训目录的,另给予2万元补贴。

(五)特殊培训项目扶持

60周岁(含)以下,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本区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或护理站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健康照护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鉴定合格且到课率达到80%以上的人员给予误工费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100/天,专项职业能力和岗位培训50/天,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8课时为1天)计算。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四、补贴核拨要求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各类补贴人员在本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经鉴定合格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的),按相应比例享受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培训对象不受培训费补贴一年一次限制,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

(三)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为与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本区注册机构(含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或经认可的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补贴培训机构应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

(四)对已列入本市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培训项目的,补贴比例按就高原则计算,先享受市补贴比例,按本操作办法的补贴标准,差额部分由区补贴补足。同一职工同一培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市、区培训补贴。

五、监督检查

(一)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信息化监控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评估,班级督导评估报告将作为培训费补贴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的资金监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对关闭、息业、社会声誉不佳的培训机构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专项培训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三)实行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拨,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六、其他

(一)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等列支,G60科创走廊重点企业在职职工一次性获证补贴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列支渠道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G60科创走廊重点企业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

(三)本操作办法所指的补贴与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补贴,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操作办法自20174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630日。《松江区关于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的操作办法》(沪松人社〔20158号)、《关于实施松江区培训就业1+1计划的操作办法》(沪松人社〔20159号)同时废止。

(五)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