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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私事)(2018年12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A026)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私事)申请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1、入境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配偶、子女(未满18岁)、(配偶的)父母;

2、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需说明与探望人的亲属关系及被探望人的完整工作单位名称和学校名称);

7、亲属关系证明(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在本市持私人事务(置房)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房产证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处理私人事务的须提供与其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函件或相关担保。

注:1、亲属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且申请人非持S1签证入境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持S1签证入境或延期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关系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免交关系证明;

2、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被探望人所在单位(学校)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www.police.sh.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