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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类居留证件(寄养)(2018年12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A025)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寄养)申请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外籍华人、华侨在本市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寄养受托人为本市居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寄养受托人为外省市在沪常住人员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经公证的寄养保证书;

8、提交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

注:1、上述相关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未满16周岁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亲属代办;再次申请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www.police.sh.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5、7、8项。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