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在本市聘请外国人在沪工作的法人企业、代表机构等。本市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司法等行业单位聘请外国人在沪工作的,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受理范围和要求请另行咨询。
2、已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或专家证、工商部门颁发的代表机构代表证(须有2年以上含2年的有效期)。
(二)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沪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2)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沪外资研发中心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管理人员、科研人员;
(4)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
(5)在沪服务贸易便利化重点联系企业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
(6)在沪投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国人以及其投资企业内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7)个人投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管理人员;
(8)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
(9)在沪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10)“营运中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管理人员;
(11)在沪企业、事业单位的外国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12)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外国籍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13)大型国有企业聘用的外国籍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
(14)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在沪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办理材料:
1、外籍人员在沪居留申请表(加盖公章、总经理签名);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就业证、专家证或代表证(有2年以上含2年的有
效期)正本及复印件;
4、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5、护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
审批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事处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
联系人:吴膺
联系电话:23110626
受理机构: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门办事大厅
联系人:张茹青
联系电话:23110473、23110474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