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蛋糕”怎么分
张江科学城要成为科技研发的“活力之城”,创新是关键词。许多人或许不知道,在张江不但有诸多科技企业,还有一家法院默默为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那就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小编从该法院获悉,在科技企业中,职务发明的“蛋糕”怎么分,成为纠纷的热点。
◆ 研发成功,拿了工资就没有权利分“胜利果实”了吗?
◆ 员工离职,是否可以带走在原公司研发的技术?
◆ 跨国企业的研发成果,当涉及到专利申请等法律问题时,是依循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
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纠纷一:
跨国公司的研发成果,依循哪国法律?
在张江,跨国公司,尤其是生物医药行业的药企巨头纷纷落户。许多公司还将研发基地的重心转移到了这里。那么,一旦有研发成果,到底应该按照中国还是公司总部所在的外国法律来分配报酬?
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成立。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基地成立后的首次学术研讨活动,聚焦的话题就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小编在会场发现,其中一起案例频频被专家们提起。那就是几年前3M公司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在这起知名的诉讼中,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专利的发明地问题。
3M中国公司认为,涉案发明的实质部分和发明点并非员工张某做出,而是由其他发明人在美国完成,因此,应排除中国专利法的适用。张某则认为,涉案发明的部分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中国是涉案发明完成地之一,因此应适用中国专利法并由中国法院管辖。
根据法院查名的事实,最终判决——中国大陆是涉案发明创造实施地之一,该发明创造在中国获专利授权,因此应适用中国专利法。
专家分析
这起案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得出结论,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研发成果是在国外完成的,那么就可以适用国外的法律。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发明的场所、专利申请的地点等等。

纠纷二
离职了,能把专利带走吗?
在一起专利权属纠纷中,A司就某技术项目进行立项研发,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发工作,并最终于2011年6月6日成功结项。
但是,2014年1月,公司发现另一家B公司已于2012年6月25日将上述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A公司调查得知,B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自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A公司处担任董事长助理,任职期间负责该项目的研发工作,并接触到了大量相关技术信息与文件材料,B公司正是从张某处获得该项发明的相关信息并申请发明专利。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判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这项发明专利是张某在A公司工作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判决确认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A公司。
专家分析
这起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员工离职带走原单位技术成果、甚至在离职前就已经做好侵占单位技术成果预谋,而引发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员工跳槽离职本属正常现象,但员工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区分工作经验与职务成果,对于依法属于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不应占为己有。

纠纷三
在单位搞的发明,一定归单位吗?
看官们读到这里,也许有人要发问,那么在单位就职期间的发明成果一定归单位所有吗?小编的回答是不一定,且看另一个故事。
林某是A大学一名行政后勤人员,根据多年驾驶经验,发现交通事故多发原因之一是后视镜存在盲区,因此自行研究了一种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盲区的后视镜,并于1990年申请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为了实施该专利,林某与A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收益按3:7分配;A大学投入27万余元,配备了10余名工人,之后产品试制成功。1994年,林某在“90专利”基础上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改进的后视镜专利,A大学出具了“非职务发明证明”。
1995年,A大学打算成立全资公司制造销售后视镜产品,林某提出要占股30%。A大学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A大学所有。

专家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A大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该专利进行了研发,也没有证据表明A大学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是虚假意思表示等,据此驳回了A大学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劳动者打赢官司的完美案例。小编从研讨会上获悉,在职务发明纠纷案件中,多数是公司单位胜诉的。而这起案件之所以能打赢,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者充分保留了证明这项发明是自己研发的证据。
所以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而小编从研讨会上也获得一个利好消息,现在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着实制定职务发明的条例草案,希望能更好地实现企业和员工利益的平衡,鼓励员工大胆创新,激发创新活力。
奔跑吧,张江的创新者们!
(来源:你好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