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长科委〔2016〕11号)的相关要求,区科委已启动长宁区2016年度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政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获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新型孵化器”认定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在本区的运营主体;
2、众创空间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2年及以上;
3、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落地率原则上达到100%;
4、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材料
1、必备材料
(1)长宁区2016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评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如果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需提供房租延期协议或其他有效租赁协议);
(4)企业征信报告;
(5)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填报《上海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统计报表》情况汇总表;
(6)众创空间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
(7)众创空间2016年度每季度运行情况报告(提供每季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企业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9)众创空间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数量不低于5家);
2、补充材料(补充材料作为绩效评估依据计入总分)
(1)企业设立或参与设立基金的证明材料;
(2)企业获得的资质荣誉复印件及其它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2016年孵化对象获得风险投资的证明材料(合同和银行对账单等,加盖公章)。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1、请各单位按规定将申报纸质材料一份于9月22日前报长宁区科委(安西路35号207室),电子材料于9月22日前发送至邮箱mayan@vip.changning.sh.cn;
2、区科委根据“长宁区科技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3、区科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扶持和奖励资金额度,并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马焱 52388275;孙佳俊 52388201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