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浦东新区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报送来源:上海浦东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成为浦东新区节能低碳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2017〕61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开展 2017 年度新区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对象

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2017〕61 号)相关要求,支持新区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此次申报范围主要为工业、建筑、商业旅游、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区两级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对象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主体(节能服务类企业)及用能单位。其中:

1、节能服务类企业须经国家或上海市备案,具有法人资质,具有良好社会信用的企业;

2、用能单位原则上须列入新区能耗考核范围,重点扶持5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年耗能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工 业、商业旅游等用能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1、2016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常运行三个月,并经合同双方验收后方可申请资金扶持;

2、节能服务类企业投资比例达到 50%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20 吨标准煤以上或节能率在 15%以上,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用能单位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申报合同能源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奖励(区级项目)须提交带有详细合同能源管理改造方案的诊断报告。

(二)申报材料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节能服务类企业资质证明;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6、合同能源管理前期诊断报告。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所申报资金种类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详见资金申请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节点

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新区发改委(世纪大道 2001 号 3 号楼 321 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新区发改委将按照《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最终结果以项目申报单位收到新区发改委正式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华东 28282582

附件: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