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发〔2017〕29号
关于长宁区2017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长宁区创业型城区创建,不断优化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模范引领导向作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5〕222号)、《本市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绩效评估体系(2015—2017年)》(沪创办〔2015〕13号)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长宁区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2015〕66号)的有关要求,开展长宁区2017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是引导基地建设的发展方向。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参照市级标准,但在量化数据上略作降低,具体要求如下:
1.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2.政府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创业组织孵化成功率(创业组织存活期不少于12个月)不低于50%。
3.创业孵化运行高效,在孵创业组织不少于30户,其中青年大学生创业者所占比例不低于50%。
4.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所孵化的创业组织每年提供就业岗位不低于200个。
二、认定名额
2017年将按条件、标准评审认定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4—5家。对于近年来区域内已被评选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通过年度评估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然评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三、认定流程
区人社局、各街镇要组织和引导创业孵化基地主动申报,基地应填写《2017年长宁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向属地街镇提出申请。街镇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社局。
区人社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通过数据比对、召开评审会、专家打分等形式,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认定政策落实好、配套服务优、创业环境佳、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评审组织
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第三方评估公司负责人、风投机构负责人、社会专家、高校学者、创业者代表等5—7人担任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审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7年7月14日—7月18日)
积极发动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申报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以向所在地的街镇提出申请。
(二)评审阶段(2017年7月19日—7月21日)
各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向区人社局申报。区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打分评审。
(三)认定阶段(2017年7月22日—7月31日)
对评审得分名列前茅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长宁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适时授牌。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