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委办[2016]37号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指导思想上,强化党的领导和大局意识
(一)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本单位外事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强化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的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着眼服务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注重发挥上海开放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和薄弱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和上海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在审批原则上,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在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同时,根据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区别开来,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行职务等。其他性质的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安排,不作限量规定;在外停留天数,结合任务需要合理确定。不得安排或者批准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照顾性出访,不得利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不直接相关人员出访。
(四)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三、在审批管理上,注重优化程序和提供服务保障
加强和改进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在管理中突出服务保障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重点保障、优先安排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计划需列明项目名称、出访任务、团组人员、出访国家和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外办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需作调整或者补充的,要在任务报批时说明理由。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其中,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纪检监察机构要担负起监督责任。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海外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递交出面申请说明理由。其中,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应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他教学科研人员,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件。
四、在经费管理上,严格预算管理和实行审批联动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预算管理,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团组人员构成及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并对经费予以先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出访任务。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使用外放资助的经费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任务,要严格审核把关。
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要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在监督检查上,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机制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加强信息安全。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团组人员名单和职务、出访国家和行程安排、邀请单位及其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要按照规定在任务报批前完成公示,接受监督。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特殊情况无法在任务报批前完成公示的,要在任务报批时作书面说明并及时补报公示结果;无法在出访前完成公示的,要在任务报批时作书面说明,并在任务完成后将需要公示的内容和出访情况一并公示。
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等便于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公示出访团组相关情况并留档备查。公示过程中有群众反映问题的,要认真核查,核查结果要在任务报批时予以说明;经核查确有问题的,要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出访任务。公示工作汇总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者疏于把关。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在回国1个月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可作为审核再次执行相同任务时的参考。短期内需多次出国执行同一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可在任务结束后,一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惩处,并报告上级主管们部门。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经主管部门委托、接受本市管理的在沪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