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虹口区文化事业产业的发展,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虹口区文化创意企业扶持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企事业单位需要同时满足:
1、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
2、区文创办审核,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或经区文化局审批具有相关许可资质,属于文艺创作、表演及服务,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维护、群众文化服务、产品设计,广告及会展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服务相关企事业单位;
3、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二、支持项目
1、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2、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服务机构(协会),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上海备案、立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三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国内院线上映期间票房达2亿元或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制片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优秀的艺术类、新人新作电影,国内院线上映期间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制片方或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凡在我区注册的影视文化企业,作为制片方或制作发起方,申报的电影项目已在本市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取得该电影项目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获得国内知名电影节奖项的电影作品,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围国际A类电影节的竞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影片,经认定,给予制片方或发起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匹配资助。
7、对上海音乐谷、环上大国际影视产业园、多伦路文化名人街范围内道路、绿化、环境整治等相关公共设施项目,可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上海音乐谷、多伦路文化名人街范围内的4A级及以上景区创建等项目,可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批管理的,专项资金可承担有关费用。
8、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
9、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0、新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100%、70%、30%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按照获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100%、70%、30%的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可加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1、经区文化局审核,在虹口区举办的、以社会效益为导向、提升区域文化氛围的文化项目。根据项目影响力等因素,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盖章)、税务登记证(盖章)复印件(如需);
3、项目审核结果文件(如需);
4、 立项、电影公映许可证、票房数额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需);
5、作品获奖或者入围竞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央电视台或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证明文件(如需);
6、申请报告、平台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项目平台建设自筹资金证明、平台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平台建设进程和相关审计报告(如需);
7、市级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如需);
8、主办、协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在虹口纳税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项目方案、合同、预算报告、发票复印件;项目简介、出席单位、出席人员以及后期宣传报道等材料;(申请文化活动项目补贴的单位提供)
9、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方式
书面材料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集中审批。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支持项目中1—8项 联系人:吴爽
联系方式:021—25015315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80弄2号楼111室
2、支持项目中9—11项 联系人:钟宇翔
联系方式:021—25658076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号楼1209室
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 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