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区科委等7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徐汇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徐汇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徐汇区产业促进中心
2016年8月1日
徐汇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5〕3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徐委〔2015〕15号)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体原则。尊重创新创业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满足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业服务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产业导向原则。以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信息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两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为区域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兼容并蓄原则。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等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自由发展,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构建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服务体系。
(四)开放共享原则。推动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和服务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优势互补、深度合作,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优势。
(五)政策集成原则。加强创新、创业、财税、金融、人才、就业等各类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的集成,加大政策落实和简政放权的力度,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众创空间是指针对早期创业的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根据本办法申请政策的众创空间,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等地段市场平均价格的80%;拥有一定数量具备创业服务或创业投资经验的人员,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投基金,或与至少5个以上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协议;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共享,推动各类创新资源与创业需求有效对接。
(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税管地和经营地均在徐汇区;服务载体为运营机构自有或拥有2年以上使用权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众创空间和入驻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完成各类统计报告工作,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第三条 加快发展各类众创空间
(一)开放共赢,提升各类众创空间服务水平
1.鼓励企业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推动不同种类的众创服务平台协同发展,形成覆盖全区的众创服务体系。
2.提高众创空间培育孵化绩效。立足徐汇发展基础和优势,聚焦区域产业重点和方向,根据各产业功能区定位,提供符合产业培育需求的创新创业服务,不断提升众创空间对产业培育的贡献度。
3.加强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鼓励众创空间对标国际一流,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通过引进国外先进孵化模式,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实现境内外自由流动。
4.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能级。鼓励众创空间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集成服务资源、提供增值服务,实现自我创业与服务创业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推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做大做强。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根据其为创新创业提供的服务,培育项目、孵化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项目等方面的绩效,经综合评价,给予每年不高于40万元的运营补贴。(科委)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根据运营机构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的综合性扶持。(产业促进中心)
(二)聚焦重点,推动区域创新创业资源整合
重点支持有能力整合区域内“大院、大所、大校、大企”优质资源的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传统科技产业载体盘活存量资源,开展国内与国际合作,建设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凸显徐汇特色和水平的众创空间品牌。
1.支持“高校院所+众创空间”模式。重点满足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的创业需求,鼓励区域内高校院所结合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建设众创空间,开放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平台,激发内部创新创业活力,形成内外资源联动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向市场化和商品化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众创空间”模式。围绕信息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等区产业规划重点领域,鼓励全球行业百强中科技研发能力较强、产业引领地位突出的龙头企业建设众创空间,开放核心技术平台和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促进企业内部创新生态和外部创业服务的有机衔接。
3.支持“投资机构+众创空间”模式。鼓励承接国家或本市科技类、产业类引导基金,或自主设立一定规模创投基金的投资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并与众创空间建立对应投资关系,自投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形成一定集聚效应,更加精准、高效地为创业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问题,促进投资和孵化进一步深度融合。
4.支持“专业团队+众创空间”模式。鼓励具有较强的专业导师资源和产业资源优势的团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其创业服务经验和能力,为创新创业者构建专业化的资源生态圈,提供上下游产业链的全要素供给和全流程孵化。
5.支持“科技载体+众创空间”模式。鼓励传统科技产业载体盘活存量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围绕现有主导产业,发挥科技服务能力优势,通过开展国内外合作、引入特色创新服务等,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推动众创空间成为科技产业载体的创新内核和产业源头。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分别根据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投资孵化深度融合、构建专业化资源生态圈、盘活存量资源开展双创服务等方面的成果,经综合评价,给予每年不高于60万元的双创奖励。对同一空间载体,多个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科委)
第四条 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
(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落实创业带动户籍人口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开业贷款贴息、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初创期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对本市户籍或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值的大学生创业者,注册在徐汇,给予15-5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及全额贴息;对35周岁以下的大学生创业者,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核,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高于5万元的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科委)
(四)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深入挖掘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资源的潜在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动科技研发资源外溢,保障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配。
设立“光启创客奖”,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经综合评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人才办)
(五)鼓励企业高管创新创业。把握科技企业回归中心城区带来的科技人才回流机遇,鼓励重点科技企业高管人员创新创业,结合现有技术、资本和经验优势,培育具有业内领先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创业企业。
对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创业企业,经审核,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高于5万元的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科委)
(六)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通过引进国外知名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开展“国际联合双向孵化”等,加大对国际创新创业项目引进力度;落实外国人办理永久居留、签证、停居留证件,上海高校外国留学生到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办理工作证明等措施,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业项目,经综合评价,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整合市场优质服务资源
(七)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首期建立5000万元的徐汇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投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初创企业,并向“创投+孵化”的众创空间倾斜。鼓励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强与众创空间的互动对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贴合众创空间及创新创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兼并重组和发债融资,经综合评价,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上市补贴。(金融办)
(八)构建多元科技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和引导一批有市场能力的科技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拓展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基本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公共平台,积极培育品牌化科技服务联盟,鼓励开展创新服务活动,经综合评价,给予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补贴。(商务委)
(九)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创建漕河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培育和引进知识产权服务龙头企业和品牌机构,拓宽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强化知识产权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
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优先给予知识产权补贴,经认定,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件补贴;对申请国际专利进入国家阶段且具备获得授权可能性后,给予不高于5万元/件补贴;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版权、商标给予便利服务,并优先享受专利费用减缓。(知识产权局)
对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新申请商标注册给予一次性600元/件补贴,对新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给予一次性5000元/件补贴。(市场监管局)
(十)优化信息通信基础服务。整合区域内电信运营商的优质资源,为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提供基于云计算的一体化信息通信与应用服务,降低企业信息化门槛,帮助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提升内部管理、外部营销,助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推动众创空间提升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电信企业商务宽带和专线宽带套餐价格30-40%的优惠;对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云产品、安全、后向流量等服务。
第六条 优化政府公共政策服务
(十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登记。鼓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对于含有“创新科技”、“创业服务”、“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天使投资”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申请予以支持。(商务委、规划土地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贯彻落实《上海市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鼓励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创业企业入驻经确认备案后的众创空间内试行“工位登记”。实行“一址多照”登记制度,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在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注册。对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优先享受“徐汇区人民政府企业设立一口受理直通车”便利措施。(市场监管局)
(十三)完善众创空间创业培训服务。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培训补贴等方式,推动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针对众创空间内有培训需求的创新创业企业,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行业部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符合产业培育需求的培训指导服务。(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落实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税务分局)
第七条 营造大众创新创业氛围
(十五)加强众创空间行业组织建设。鼓励众创空间通过行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和分析评价,依托徐汇众创空间联盟、徐汇青年创客联盟等,推动各类众创空间服务溢出、优势互补、深入合作,发挥联盟在推广政策、对接资本、提升服务等方面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通过联盟沟通行业发展资讯、协调企业发展诉求,形成适应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快速反应机制。
设立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联盟运作资金,专项用于联盟工作开展,为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科委)
(十六)推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集聚。通过政策引导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形成集聚,鼓励科技产业载体引进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实现集群式发展,打造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徐汇特色、上海水平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创业大街。
对各类科技产业载体,根据其引进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形成较强集聚生态的绩效,经综合评价,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贴。(科委)
(十七)引导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树立创新创业价值导向,依托众创空间、社区创新屋、学校创新创业社团,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平台,每年举办1-2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创业大赛,培育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企业家精神;宣传创新创业典型事迹,围绕“创新徐汇、活力徐汇、魅力徐汇”主题,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区范围内蔚然成风。
对众创空间承办徐汇区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经综合评价,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贴。(科委)
(十八)建立创新创业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各部门、各街镇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审计监督,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绩效性,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建立由区科委牵头的徐汇区推进大众创业创新联合会商制度,加强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共同开展政策执行工作。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