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凸显创新创业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增强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青浦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区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市场导向,围绕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需求和特点,坚持引进和培养并举、存量和增量并重、普惠和精准并行,不拘一格、重在贡献,全方位、分层次、多元化实施政策激励,为企业降成本、为人才减负担,全面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建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平台、以人才为核心,坚持资助与项目联动、奖励与贡献挂钩,激励人才团队与奖励特殊人才相结合,综合实施项目资助、贡献奖励、特殊津贴、个性服务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人才成就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在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会展服务、北斗导航、快递物流、民用航空、智能制造、跨境电商等重点产业平台中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行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的相应对象,必须满足企业注册和纳税在青浦且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等条件。
第二章 人才团队的资助与奖励
第六条 凡是纳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录且申报当年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实际纳税额)的各类企业,可以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参照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最多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该企业的人才团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于人才住房补贴、开展人才教育培训、组织人才疗养休养。具体激励方案由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制定并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一)纳税额在5亿元/年以上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3%(最低500万元,最高100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申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增速超过同期全区平均税收增速的,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4%(最高1200万元)给予激励。
(二)纳税额在3-5亿元/年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3%(最低300万元,最高50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8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申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增速超过同期全区平均税收增速的,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4%(最高600万元)给予激励。
(三)纳税额在1-3亿元/年以上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3%(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申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增速超过同期全区平均税收增速的,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4%(最高360万元)给予激励。
(四)纳税额在0.5-1亿元/年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3%(最低50万元,最高10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申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增速超过同期全区平均税收增速的,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4%(最高120万元)给予激励。
(五)纳税额在3000-5000万元/年且连续三年税收平均增速超过全区税收平均增速1.5倍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5%(最低50万元,最高10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
(六)纳税额在1000-3000万元/年且连续三年税收平均增速超过全区税收平均增速2倍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10%(最低30万元,最高9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
(七)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年且连续三年税收平均增速超过100%的企业,可参照区级实得税收的15%(最低20万元,最高50万元),按照人均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用于该企业人才团队的综合激励。
第七条 优秀人才团队在本区开展科技创新,可综合考虑其创新项目的技术等级、科技贡献和应用价值等给予适当的项目资助、科技奖励和住房优惠。
(一)凡本区企业或相关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在本区组建国家实验室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人才团队,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最高350万元的项目经费。
(二)凡本区各类人才团队的自主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可按照所获奖金的100%给予奖励;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可按其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三)凡本区各类人才团队的自主创新成果成功进行技术交易且单项交易额大于500万元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凡本区企业或相关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在本区组建国家实验室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人才团队,可以对其核心成员优先提供为期三年的人才公寓服务并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其中,可为1名项目负责人免费提供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可为10名骨干研发人员提供人均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租金减免80%;可为10名高技能人才提供人均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租金减免50%。
第八条 优秀人才团队在本区开展科技创业,在企业初创期(企业注册3年内),可以综合考虑其创业项目的产业领域、市场前景、人才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给予必要的创业投资引导和适当的经费支持、贷款贴息、场地优供和住房优惠。
(一)凡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创业项目,可由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评估项目情况予以跟投。
(二)凡自主创新成果在本区孵化创业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凡在本区创办科技型实体企业,可向市投资担保基金推荐给予最高100万元、期限最长为1年的开业贷款担保。对于成功吸纳“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为200万元,期限为1年。
(四)凡优秀人才团队在本区创办科技型实体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同期市场租金的50%提供为期3年最高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
1.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型实体企业;
2.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要求的科技型实体企业;
3.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本区特色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型实体企业。
(五)凡在本区创办科技型实体企业的优秀人才团队,对其核心成员优先提供为期三年的人才公寓服务并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其中,可为1名企业负责人提供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租金减免50%;可为10名经营管理业务骨干提供人均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租金减免30%;可为10名高技能人才提供人均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自住,租金减免30%。
第九条 对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平台和“四新”企业,可根据其发展情况和贡献水平给予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资格。
第十条 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对本区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优秀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资助。
第三章 特殊人才的津贴与奖励
第十一条 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重点企业或相关研究机构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或在本区创办设立企业、研究机构并做出一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区工作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技术发明、企业税收、吸纳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十二条 凡国家“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在本区重点企业或相关研究机构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或在本区创办设立企业、研究机构,并做出一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区工作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技术发明、企业税收、吸纳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8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十三条 凡引进或新被列入国家“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包括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本区重点企业或相关研究机构工作满一年或在本区创办设立企业、研究机构并做出一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区工作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技术发明、企业税收、吸纳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6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十四条 凡上海“千人计划”人才,在本区重点企业或相关研究机构工作满一年或在本区创办设立企业、研究机构并做出一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区工作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技术发明、企业税收、吸纳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4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十五条 凡引进或被评为上海市领军人才,在本区重点企业或相关研究机构工作满一年或在本区创办设立企业、研究机构并做出一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区工作期间形成的学术成果、技术发明、企业税收、吸纳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凡本区重点企业中正式聘用满一年、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取得中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年的特殊人才津贴。同时,可以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中国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中国技能大赛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得中国技能大赛上海市青浦区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0.2-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人才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本区科技创新创业战略顾问委员会,选聘业内专家学者为本区重点支持行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引进的重点项目单位高管的子女纳入本区各级各类教育计划。为本区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及重点项目公司高管,其子女可以优先享受本区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人才医疗绿色通道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适应人才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或享受适当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办理和申报调入关系接转、本人及家属落户、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企业注册、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等“一门式”服务。
第二十二条 搭建人才创新创业交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每年提供不少于1次的培训课程或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本区成功引进特殊人才的中介组织或社会机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10万元/人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操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上海“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高技能人才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由区科创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采用网上申请或窗口申请的方式,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诚信承诺书等。
第二十六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确定受理后,原则上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在年度人才资金预算额度内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类奖励在本区范围内是单一奖励政策。与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有相近或相似之处的,按照同类资助奖励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