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11月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对《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科委主任寿子琪所作的关于《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说明和解读,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克宏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介绍,《条例(草案)》共7章3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立足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同时,有效对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强化制度创新: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处置自主权,解决“产权之惑”,调动高校院所转化积极性;细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多元化路径;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制度和勤勉尽责制度,激发各类别、各层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在审议中,委员们就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概念、突出和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促进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胡平西委员建议,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互联网平台,及时对接动态信息,让市场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张民选、金放等委员建议,在法规中应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念统称在一起,社会科学领域的相关成果转化也适用于这个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姜斯宪、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时光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列席会议。
为“纸变钱”松绑,
推进跨越“最后一公里”
上海拟出台地方法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11月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旨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据介绍,《条例(草案)》的制定是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的迫切要求。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上海深入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软肋,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关键问题,破除影响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补上短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时,《条例(草案)》的制定也恰逢其时,立法条件比较成熟。自2015年以来,市政府及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人才发展、环境营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条例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科创中心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也为条例的制定作了充分的立法准备。
《条例(草案)》立足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同时,有效对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强化制度创新,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处置自主权,解决“产权之惑”,调动高校院所转化积极性;二是细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多元转化路径;三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制度和勤勉尽责制度,激发各类别、各层次科技人员转化动力。
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
研发单位有发言权
2015年《转化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白主权。为此,《条例(草案)》开宗明义,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转化方面的自主权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明确奖励实施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此外,为了保障成果完成人权益,同时维护单位利益,《条例(草案)》对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三项基本权利,一是成果转化知情权;二是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三是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两项基本义务,一是科技成果信息报告义务;二是对成果转化的配合义务。
“怎么卖”有规定
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
作价投资是《转化法》确定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但实践中,高校院所究竟以谁的名义、如何开展作价投资存在模糊之处。为进一步落实《转化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明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作价投资:一是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二是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是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依法“产业化”不追责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
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出于对决策责任的顾虑,部分研发机构、高校、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为此,《条例(草案)》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一是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加强中介培育
鼓励高校建立专业化队伍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体系。目前,本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机构在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成果转化的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能力专业化建设,《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周期的管理和服务。在机构职责方面,一是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二是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是自行或者指导、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后续试验、开发;四是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在制度保障方面,明确高校院所应当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