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8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着力集聚符合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吸引各类人才近悦远来,根据《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及《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点围绕长宁加快打造“贸易功能突出、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区”的目标任务,实施对创新创业人才的补贴和资助,加快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组织实施、整体推进、指导协调、材料审核、资金统筹等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相关操作细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确保各项人才集聚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章  补贴资助

第五条  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企业内担任高层领导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形式的激励。

(一)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属于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等企业,且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属于航空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成长性较好,需重点扶持的。

第六条  对符合长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中的领军、拔尖人才、创新研发人才及创新团队实施以下资助: 

(一)对由区培养并申报,入选“上海领军人才”、“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青年创业英才”、“上海首席技师”等国家、市级人才培养计划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二)对入选的长宁区“十大领军人才”、 “长宁区领军人才”、 “长宁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5万、3万元资助。

(三)对本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研发人员,根据项目期限不同,一次性给予每个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5—10万元;对本区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引进或留用出站博士后研发人员,并与之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支持本区园区、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园区或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经费资助。

(四)对经专家评审、区人才办认定的区级创新团队、区级后备创新团队,分别给予每个团队每年8万元、2万元科研和工作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创新团队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第七条  对落地本区的中央和上海市 “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对本区推荐并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人员,由区财政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对来长宁创办企业的中央和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其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八条  大力支持人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经区主管部门推荐,对在全国、市级和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名次,且两年内获奖项目在本区落地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九条  对社会力量为本区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等国家、市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的,经相关部门综合评定,根据引进人才不同类别,给予引进机构一次性5—1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鼓励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为区域创新创业人才开发特色人才服务项目。对评价较好的服务项目优先纳入张江长宁园人才服务平台,优先申请张江园区管委会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本市户籍新政,对符合长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依托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海外人才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居留和出入境许可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完善各职能部门人才服务协调联动机制,整合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资源优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主要包括:为重点人才设计合理落户路径,提供户籍政策指导咨询;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长宁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和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建立高层次人才专属医疗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对区域引进高层次人才直系子女的就学给予相关入学、转学政策指导;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家庭提供丰富的文体及家政便利服务等。

第十三条  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拓展事业发展平台。选送人才参加市委党校等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专题研修班等培训研讨活动。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参加区情报告会、视察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如未特别说明的,一般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均在长宁区的企业和本区区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除有专项资金列支外,均在长宁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如与本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一般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如与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长府[2013]34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