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嘉府发〔2016〕14号
为紧紧围绕嘉定区建设自主创新产业化引领区、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和宜业宜居的现代化科技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用途及性质
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是用于支持本区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实施、重要人才品牌项目建设、重点人才工作推进的综合性经费,包含工作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两类,其中,专项经费比例不低于75%。
二、资金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区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以及区有关职能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需要重点引进、培养、扶持、服务的人才。
(二)使用范围
纳入全区年度人才工作要点的重点项目,包括:
1、区重点人才资源开发所进行的基础调研、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调查统计、对外宣传等活动。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的奖励,为引进、培养紧缺急需人才或用好高层次领军人才所给予的补贴或资助。
3、人才基地、人才服务窗口、人才网站、人才组织等各类人才发展平台的建设。
4、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从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的项目。
5、其他需要人才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1、管理机构。人才发展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选派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担任。
2、职责分工。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全区性重大人才项目的确定,资助项目的总体统筹;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各职能部门申请项目的指导协调;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以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评估。
四、资金的运作和监管
(一)运作方式
1、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项目申请在每年开展下一年度区财政预算申请前组织进行。各单位根据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通知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申请。
2、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申请项目,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进行研究审议。
3、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各单位将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申请上报区财政。
4、区财政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核、拨付。
(二)申请与审批
1、区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工作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每年年中受理一次下年度的申请。
2、全区需要重点突破的人才工作,可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工作项目的形式下达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配套相应的项目资助资金;各单位自行推进的工作项目,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
3、各申请单位按照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通知要求填写申请项目预报表,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导统筹,形成年度资助计划草案。
4、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形成的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
5、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或根据会议精神作出调整后,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并审核。
6、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将项目预算纳入本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申请。
(三)使用要求
1、区人才发展资金一般不得变更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应于项目变更前及时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各单位按照财政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后实施变更。
2、区人才发展资金应在当年度使用,确保预算的执行率。对当年度未使用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并将未使用的资金返还区财政。
3、资金中的工作性经费应按照国家、本市、本区关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专项经费应直接用于人才,不得列支会议、差旅、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工作性经费,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适时安排项目绩效评估。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地区人才发展资金,并将相关文件报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嘉定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嘉府发〔2010〕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