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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7月发布)

关于“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房保办 [2016] 2 号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与鼓励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嘉定创新创业,助推嘉定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型城市和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嘉委办〔2014〕14号)规定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府发〔2015〕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自2014年6月19日之后,入选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并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中央“千人计划”①创业人才项目;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③“外专千人计划”项目;④“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2、上海“千人计划”①创业项目;②创新项目(长期)。

(二)自2014年6月19日之后,首次选择在嘉定创办企业的外省(市)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资格条件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正式获得市级配套资助。

2、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以及外省(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通过区内相关部门资格认定或项目评审,正式取得享受本区扶持政策资格。

3、“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新购商品房个人条件,并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120万元购房补贴。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人才(长期),中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80万元购房补贴。

3、给予外省(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60万元购房补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申请享受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中心通知要求,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书》,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千人计划”类),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在www.jiading.gov.cn专题网页上填报申请)。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个人条件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程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集中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由其会同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相关材料审查。

3、审批。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报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公示。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最终审批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购房补贴资格。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察局反映,核实情况后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购房补贴资格。

5、发放。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千人计划”类)。引进人才凭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提出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两个阶段将购房补贴资金划拨至“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个人账户。其中:第一次申请发放购房补贴总额60%;第二次发放在首次资助满5年后发放购房补贴总额40%。

第五条  其它约定

1、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可推荐2名团队骨干成员,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具体条件和资助标准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购房补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凡获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其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购房补贴。其它类别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后入选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部分。

4、“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以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计,须在嘉定工作服务满5年。引进人才服务期内流动新入职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新入职单位及时上报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是否继续享受剩余购房补贴资格。流动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的,离开之日起原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做好未履行完合同期内剩余补贴资金退还工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退还标准按照购房补贴总额年均12%标准执行。

5、“千人计划”用人单位需共同承担管理监督职能,每年度末定期按要求向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人才在位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服务期内离开嘉定未退还剩余购房补贴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由区人社局会同区科委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并依法追缴应退还款项。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范畴。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书》;

2、《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千人计划”类)》(一式两份);

3、《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千人计划”类)》;

4、“千人计划”专家特聘证书;

5、单位公示及结果材料;

6、房产证和相关购房合同;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8、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9、引进人才需提前办理指定银行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服务金卡开卡姓名一致。

第七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由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政策级别: 区县、嘉定
  • 生活服务: 住房
  • 政策类别: 人才引进、人才计划

资助标准: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120万元购房补贴。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人才(长期),中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80万元购房补贴。

3、给予外省(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60万元购房补贴。

 

适用对象:

(一)自2014年6月19日之后,入选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并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中央“千人计划”①创业人才项目;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③“外专千人计划”项目;④“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2、上海“千人计划”①创业项目;②创新项目(长期)。

(二)自2014年6月19日之后,首次选择在嘉定创办企业的外省(市)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资格条件: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正式获得市级配套资助。

2、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以及外省(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通过区内相关部门资格认定或项目评审,正式取得享受本区扶持政策资格。

3、“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新购商品房个人条件,并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申请享受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中心通知要求,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书》,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千人计划”类),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在www.jiading.gov.cn专题网页上填报申请)。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个人条件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程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集中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由其会同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相关材料审查。

3、审批。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报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公示。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最终审批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购房补贴资格。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察局反映,核实情况后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购房补贴资格。

5、发放。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千人计划”类)。引进人才凭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提出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两个阶段将购房补贴资金划拨至“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个人账户。其中:第一次申请发放购房补贴总额60%;第二次发放在首次资助满5年后发放购房补贴总额40%。

 

申请材料:

1、《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书》;

2、《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千人计划”类)》(一式两份);

3、《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千人计划”类)》;

4、“千人计划”专家特聘证书;

5、单位公示及结果材料;

6、房产证和相关购房合同;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8、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9、引进人才需提前办理指定银行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服务金卡开卡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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