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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发布)

 

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才办〔2016〕1号

 

为进一步激励全社会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拓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渠道,根据《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嘉委办发〔2015〕3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奖励办法》适用条件、奖励标准、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等制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条件

(一)适用对象条件

《奖励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包括以下类别: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

2、各类海外人才机构(包括:海外侨界社团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人才联络组织等);

3、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

4、其他有条件为本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组织。

以上单位须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在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报备信息,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引荐人才条件

引荐的人才必须符合嘉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一般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在嘉定区,企业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创业人才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股权占比超过30%(包含技术入股)。创新人才须是受聘在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年薪不低于30万元,个税缴纳嘉定区(受聘高级管理岗位、不带创新项目的,须担任企业总监级别以上,年薪不低于50万元,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3、用人单位一般须为在本区正式注册登记并实体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业(包含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本区实体办公的部、市属企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4、引进人才能够推动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带来一定就业机会;或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研究成果先进能够推动企业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上述引荐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可在年龄、学历学位以及职称等方面放宽上述条件。

二、奖励标准

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荐单位下列奖励。

1、国内外顶尖人才。奖励标准30万元/人。

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15万元/人。

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含“外专千人”)和创业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市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5万元/人。

主要包括:上海“千人计划”人选、上海“领军人才”人选、上海“浦江计划”人选、上海“青年创业英才”人选、上海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4、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1万元/人。

主要包括:引荐人才落地嘉定后,入选嘉定区“人才领先计划”、嘉定区“急需紧缺人才计划”、嘉定区“青年领军人才计划”。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区级高层次人才。

引荐人才落地嘉定二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含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由引荐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根据人才入选类别给予引荐单位相应标准奖励。

三、办理程序

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集中审定2次,具体由嘉定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拨付,程序如下:

1、申请。引荐单位须在引荐人才落地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后,向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报备,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报备登记表》。在引荐人才正常缴纳3个月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后,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引荐人才落地后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含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自获评之日起由引荐单位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2、审核。区人社局对引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助意见,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讨论后,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3、公示。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单位奖励名单,在嘉定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取得奖励资格。

4、拨付。区人社局分三次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引荐单位(引荐区级高层次人才的奖励,予以一次性拨付)。

(1)首次拨付。原则上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月内,向获得奖励资格的引荐单位发放奖励资金总额的50%。

(2)中期拨付。在首次拨付满一年后,用人单位或创业企业需填写《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表》,提供引进人才到岗后开展研发技术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等业绩证明材料;或创业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度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或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20人以上)等业绩贡献情况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30%。

(3)末期拨付。在引荐人才到岗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起算)满3年后,引荐人才中的创新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创业类人才由创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园区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20%。

四、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2、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引荐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引荐人才入选人才计划和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引荐人才超过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

7、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明确标注劳动薪酬待遇,并加盖单位公章);

8、引荐人才中的创业类人才还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9、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

(二)中期拨付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表》;

2、创新类人才提供研发技术或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创业类人才提供创业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或者企业社保缴费记录。

(三)末期拨付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园区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需写明该引荐人才是否已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等。

(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引荐单位公章,递交材料的同时须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将所有材料制作电子版光盘一同递交。

五、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涉奖励资金均由嘉定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保障。每年由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落实具体的拨付工作,编排次年奖励资金的总预算,递交区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每年两次根据获批的引荐单位具体奖励情况向区财政局请款,经区人社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批的引荐单位。

六、其他

1、机构或组织引荐的人才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引荐单位首次申请奖励时限自公示通过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3、奖励资金涉及所得税部分由受奖励单位承担。

4、机构、组织、引荐人才以及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相关引荐单位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5、机构或组织为区属事业单位引荐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奖励。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政策级别: 区县、嘉定
  • 生活服务: 其他
  • 政策类别: 人才引进
  • 行业类别: 其他

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荐单位下列奖励。

1、国内外顶尖人才。奖励标准30万元/人。

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15万元/人。

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含“外专千人”)和创业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市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5万元/人。

主要包括:上海“千人计划”人选、上海“领军人才”人选、上海“浦江计划”人选、上海“青年创业英才”人选、上海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4、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1万元/人。

主要包括:引荐人才落地嘉定后,入选嘉定区“人才领先计划”、嘉定区“急需紧缺人才计划”、嘉定区“青年领军人才计划”。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区级高层次人才。

引荐人才落地嘉定二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含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由引荐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根据人才入选类别给予引荐单位相应标准奖励。

(一)适用对象条件

《奖励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包括以下类别: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

2、各类海外人才机构(包括:海外侨界社团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人才联络组织等);

3、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

4、其他有条件为本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组织。

以上单位须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在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报备信息,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引荐人才条件

引荐的人才必须符合嘉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一般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在嘉定区,企业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创业人才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股权占比超过30%(包含技术入股)。创新人才须是受聘在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年薪不低于30万元,个税缴纳嘉定区(受聘高级管理岗位、不带创新项目的,须担任企业总监级别以上,年薪不低于50万元,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3、用人单位一般须为在本区正式注册登记并实体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业(包含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本区实体办公的部、市属企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4、引进人才能够推动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带来一定就业机会;或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研究成果先进能够推动企业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上述引荐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可在年龄、学历学位以及职称等方面放宽上述条件。

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集中审定2次,具体由嘉定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拨付,程序如下:

1、申请。引荐单位须在引荐人才落地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后,向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报备,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报备登记表》。在引荐人才正常缴纳3个月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后,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引荐人才落地后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含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自获评之日起由引荐单位填写《嘉定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2、审核。区人社局对引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助意见,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讨论后,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3、公示。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单位奖励名单,在嘉定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取得奖励资格。

4、拨付。区人社局分三次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引荐单位(引荐区级高层次人才的奖励,予以一次性拨付)。

(1)首次拨付。原则上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月内,向获得奖励资格的引荐单位发放奖励资金总额的50%。

(2)中期拨付。在首次拨付满一年后,用人单位或创业企业需填写《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表》,提供引进人才到岗后开展研发技术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等业绩证明材料;或创业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度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或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20人以上)等业绩贡献情况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30%。

(3)末期拨付。在引荐人才到岗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起算)满3年后,引荐人才中的创新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创业类人才由创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园区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20%。

(一)首次申请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2、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引荐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引荐人才入选人才计划和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引荐人才超过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

7、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明确标注劳动薪酬待遇,并加盖单位公章);

8、引荐人才中的创业类人才还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9、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

(二)中期拨付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表》;

2、创新类人才提供研发技术或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创业类人才提供创业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或者企业社保缴费记录。

(三)末期拨付阶段所需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园区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需写明该引荐人才是否已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等。

(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引荐单位公章,递交材料的同时须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将所有材料制作电子版光盘一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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