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才办〔2016〕2号
根据中共嘉定区委、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嘉委办〔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落地”嘉定区的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14年6月19日《办法》颁布之后,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申请享受本区相关扶持政策的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才”,不包含中途工作单位变更需“落地”嘉定引进人才)。
第二条资格条件
根据《办法》第一条规定,“落地”嘉定区的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享受本区扶持政策,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符合其中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才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嘉定且个人工资关系发放在嘉定。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才用人单位注册地和为人才履行相关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工作单位主体必须在嘉定。
2、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才发放相关工资福利待遇须在嘉定且时间连续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才为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咨询、创新平台搭建等服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或合作企业注册嘉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重点支持以下类别:
(1)先进制造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及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行业。
(2)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文创产业、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商贸服务业、旅游会展、专业服务等行业。
(3)“四新”经济。重点支持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符合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特征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领域,如互联网金融、车联网、大数据平台等行业。
2、服务或合作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稳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知识产权。
3、被区内企业聘任为外部专家,为企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应涉及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咨询、创新平台搭建、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
4、连续3年以上与区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且为区内企业服务时间平均不低于20天/年。
5、为区内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可行性,被企业采纳并予以执行,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在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
(三)申请人才担任区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负责人(不包括平台各子项目负责人),且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备共享、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担任经过国家或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实体研发机构负责人。
2、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内的企业开放与共享,并提供各类公共研发服务和高层次学术交流。
3、接受行业部门或企业等单位委托,为适应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服务;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四)将本人创新成果在区内就地产业化,或将技术成果与区内企业合作转化应用,或直接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生产,并在生产企业中承担主要研发任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才拥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依法在嘉定区内注册创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才拥有的科技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受让买方、转化应用企业为嘉定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
3、担任嘉定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4、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直接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在嘉定的科技创新、新技术新工艺中试以及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移转化。
(五)被聘为嘉定区创业导师团成员,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员培训、经济法律咨询、投融资平台搭建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具有国外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研判;热心社会事业,有责任心和一定的理论基础,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协助创业企业发展。
2、取得由嘉定区政府颁发的创业导师聘书。
3、提供服务或合作的企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参考第二项第1款),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拥有行业内1项以上知识产权。
4、连续3年以上与区内企业或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且为区内企业服务时间平均不低于20天/年或参加区内组织的辅导培训等活动次数不少于6次。
5、申请人才长期参与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战略研究,定期联络企业并协助企业克服成长过程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包括:
(1)创业辅导。为拟创办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订、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开业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
(2)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种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荐、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人员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
(六)被聘为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成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区内单位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连续3年以上参加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为区内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科普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教育。
2、全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次数不少于6次(场),受众人数每次(场)不少于100人。
3、所开展的科普活动需事先报区科委、科协备案并取得同意。
第三条认定程序
申请资格认定工作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辅导。申请人才自正式接受“落地”之日起,即可至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专窗接受政策辅导,告知必须条件。
2、申请。符合条件申请人才填写《嘉定区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准备所需附件材料,向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3、认定。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按照人才申请类别提交相应负责单位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部门对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并作出认定结论统一报送区人社局。
4、审定。区人才办根据人社局复核名单,统一提交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即正式获得享受本区扶持政策资格。
第四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才需提交下列共性材料:
1、中央、上海“千人计划”特聘证书(验原件);
2、《嘉定区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才需提交下列资格认定附件材料:
1、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一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证明、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才最近6个月发放工资单原件参加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
2、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二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拥有的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至少一项);
(3)由企业出具的外部专家聘书原件;
(4)与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企业出具的申请人提供具体服务项目及工作时间的情况说明;
(6)由企业出具的因申请人提供服务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所属街镇推荐意见。
3、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三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国家或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资格凭证、个人在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2)与区内企业达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备共享、检测检验等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合作成果证明、收费单据、服务或合作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四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才创新成果或技术在区内产业化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需在嘉定注册并纳税,且注册资本认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才个人股份占比不低于20%),创新成果或技术相关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技术水平查新报告等),创新成果或技术产业化的相关证明(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2)申请人才将创新成果或技术与区内企业合作进行转化转移应用的,需提交该创新成果或技术与区内企业合作的合同或协议、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技术水平查新报告、技术交易或转移合同、服务或合作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才直接参与成果或技术在区内转化转移进行生产,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研发任务(需担任技术副总、技术总监等同级别职务)的,需提交任职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需在嘉定注册并纳税)、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和由企业出具的劳动合同、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交易或转移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才直接参与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新技术新工艺中试以及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提交高校、院所出具的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人才对科技创新和带动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工作成效等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五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嘉定区政府颁发的区创业导师团聘书复印件;
(2)服务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至少一项);
(4)与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企业或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及工作时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所属街镇推荐意见。
6、符合《办法》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嘉定区社区科普大学颁发的科普讲师团聘书复印件;
政府
(2)由科普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活动情况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主要内容、视频和图片、活动成效等资料,并附活动签到表(具体表格由区科协制定)。
第五条附则
1、根据区委、区政府加快建设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职能调整,资格认定条件第1项由区人社局负责实施;第2项认定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第3、4、5、6项认定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2、资格认定时限自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起计,给予引进人才资格认定3年申报时限,超过3年视作自动放弃资格,不再享受《办法》规定的除“配套资助”以外其他扶持政策。
3、对于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