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新规!共有9大变化!附新政下载
发布时间:2016-07-06 报送来源:科way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通知,较之前相比,此次《工作指引》发生了以下九点变化: 

一、企业因偷税在5年内不能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突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注意几个报表的一致性!

文中多处突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作用,明确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三、提供的资料更加明晰,更突出了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四、不再提复审,都是新认定

五、 明确了以前有争议的认定口径

一是总收入的口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概念)减去不征税收入

二是销售收入的口径: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六、研发费用仍然是会计口径(幸好不是税务口径)

人员人工费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一致。其他费用可以为不超过总费用的20%(原来是10%)

七、打分的四个项目比例仍然保持不变,但细节有变化。如企业成长性中,由原来的总资产增长率变为净资产增长率。

八、进一步明确了专家的责任。专家打分的项目更明细更合理、更易操作。

九、中介机构条件有变化,如原来仅限于注册会计师,现放宽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原文件: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x